清镇市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实施细则
为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督促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司函〔2021〕9号)、《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关于督促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意见》(黔府发〔2016〕21号)、《贵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在筑接受义务教育指南>的通知》(筑教发〔2024〕14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随迁子女,指持有清镇市居住证户籍登记在外省、本省外县(区)的,随务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我市辖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以下简称“随迁子女”)。
第二条 落实流入地责任,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
第三条 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可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在本市入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
第四条随迁子女入学方式。
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主要通过政策保障、积分统筹和自主选择民办学校三种方式入学。
1.政策保障入学。指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退)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省级优才卡子女、省市人才绿卡持有人子女等各类优抚对象中的随迁子女,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保障性安置。
2.积分统筹入学。指除政策保障入学之外的随迁子女,按照统一设置的积分项目进行审核积分,根据积分高低,在政策保障入学之后,统筹安排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原则上应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就读,公办学位不足的可安排在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
3.自主选择民办学校就读。指持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来人员,通过“贵阳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自主填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并通过电脑随机派位入学。
第五条 随迁子女积分统筹入学。
1.积分方式。分为“居住+务工”和“居住+经商”两种方式,申请人可结合个人实际,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参与积分。积分方式一经选定,不可更改。两种积分方式具有同等效力。
2.积分资料。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供“法定监护人在清镇市规定期限内居住证+法定监护人在清镇市范围内社保局缴纳社保的证明资料”或“法定监护人在清镇市规定期限内居住证+法定监护人作为法人在清镇市范围内工商部门申办的有效营业执照”。
3.积分规则。突出以居住证为主要积分入学依据,相关积分资料按月积分,满分180分。积分年限自每年网上报名截止当月回溯。在积分年限内,相关资料出现中断的,对中断前后资料进行积分;提供多个法定监护人相关资料的,重合部分不重复积分。
(1)居住资料满分为144分,积分年限为近6年(72个月),每月积2分。以清镇市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为依据计算积分。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在清镇市有产权房且入住的,居住资料按满分计算;已购商品房未入住,居住资料按72分计算。
(2)务工或经商资料满分为36分,积分年限为近3年(36个月),每月积1分。务工以务工单位为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缴纳的社会保障为依据计算积分;经商以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在清镇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为依据计算积分。
第六条 随迁子女入学保障顺序。
1.凡符合近5年及以上连续居住和近2年及以上连续务工(经商)条件的,可直接安排就读公办学校。
2.其余随迁子女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
3.未在规定时间内在平台登记的,视为自愿放弃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
第七条 随迁子女申请入学程序。
1.申请人按教育局每年公布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文件规定的时间,登录“贵阳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根据指引完成入学登记。
2.申请人在平台登记结束后,按照教育局公布的积分入学审核时间,填写《清镇市随迁子女申请公办学校积分审核表》(见附件),并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
3.开展积分审核,积分结果家长签字确认。
4.教育局按随迁子女入学保障顺序安排入学。
5.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安排的学校报到。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视为自愿放弃录取。
6.居住证持有人选择民办学校入学的,凭居住证在“贵阳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登记并参与摇号。
第八条 各学校在有学位的前提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平台登记的随迁子女就学。
第九条 招收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对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随迁子女加收其他费用。辖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随迁子女接受教育、参加团队活动、评优评先、参与文体等各项活动及实行奖惩等方面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十条 接收随迁子女就读的学校应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为在校随迁子女建立学籍,并加强核查管理,防止随迁子女辍学。
第十一条 本着“以育人为本”的基本原则,接收随迁子女就读的学校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学生克服困难,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相关方针政策、办法措施,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随迁子女免试就近入学的良好氛围。将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抓实,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积极与公安、人社、市场监管、财政、发改、卫健及乡(镇、街道)协调,保障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镇市教育局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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