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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就医能享受待遇吗

时间:2024-08-01人气:作者: 未知

南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就医能享受待遇吗

  一、城乡医保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待遇问题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医疗统筹按下表规定支付:

  备注:参加大学生门诊医疗统筹的在校学生门诊医疗统筹适用于校内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自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具体由学校定点医疗机构确定。

  (2)首次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待遇前的手续和注意事项

  ①选择门诊医疗统筹服务点并签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可作为参保人员门诊医疗统筹服务点。同时,参保人员也可选定一家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医疗统筹服务点,办理门诊医疗统筹签约手续后按规定享受待遇。参加大学生门诊医疗统筹的在校学生门诊医疗统筹服务点为学校医疗机构,不需再办理门诊医疗统筹签约手续。

  ②)注意事项

  在非本人门诊医疗统筹服务点发生的门诊费用不能报销。门诊医疗统筹服务点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基金支付比例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基金支付比例:

  备注:特殊病种是指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3个病种;其他病种是指除了特殊病种外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表

  (3)注意事项

  同时患有多个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参保人员,起付标准按所患病种就高的原则计算;各个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分开单独计算。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列入个人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②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年度备案制。

  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自治区内可选择3家以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服务定点,办理跨省长期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可在参保地和就医地选择3家以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服务定点;

  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后在不办理取消和变更的情况下长期有效;

  参保人员取消跨省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自备案取消之日起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不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确因特殊情形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③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范围内的药品实行特殊药品备案管理,特殊药品自录动态调整。使用特殊药品的,需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可按规定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④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三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具备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输血治疗的,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急诊留观医疗待遇结算,基金起付标准为20元/人·月,基金支付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纳入该病种基金年度最高限额支付指标。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特殊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待遇标准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特殊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待遇标准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按50%比例支付,支付限额为4万元/年,计入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共用封顶线。

  (2)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目录

  (3)温馨提示

  ①部分特殊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待遇与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不重复享受。

  ②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目录结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③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实行特殊药品备案管理。使用特殊药品的,需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可按规定享受部分特殊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待遇。

标签: 门诊  慢性病  医疗机构  医疗  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