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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对无效合同的后果直接处理是否可以?

时间:2024-05-22人气:作者: 佚名

不宜对无效合同的后果直接处理是否可以?

一、不宜对无效合同的后果直接处理是否可以?

不宜对无效合同的后果直接处理是可以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关于合同无效后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此规定,我国法律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无效合同造成的后果不同而不同:无效合同未履行,双方也未因此遭受损失的,双方均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已经履行的,双方应将依照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对于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如属一方过错造成,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自己的损失并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对双方已经依据合同为给付义务的无效合同,双方应当将已经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这是原则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不适用这种规定的情况。如:合同对方当事人死亡、解散;合同标的本身的特性使其不能返还或标的灭失、毁损已被善意第三人取得等。在这些情况下仍然要求返还,只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时在事实上也是行不通的。此种情况下,应该按照标的的市场价格计价补偿。

二、无效合同的种类是什么?

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不合格,即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

(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关于合同的法律效力这个问题是大多数人非常关注的,因为如果合同是属于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话,那么一开始就不发生任何的法律效力,所产生的一些义务也就不存在了。当然了,关于合同的法律效力这个问题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确认。

标签: 合同  法律效力  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