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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指南 2020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时间:2024-02-29人气:作者: 佚名

东莞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指南 2020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东莞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指南

  1、适用范围:

  此类业务仅适用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继承、赠予方式取得产权的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装修或购买商铺、写字楼、车位及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不具备独立产权的住房不属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2、申请人范围:

  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所有人本人和配偶可参与提取,所提供的身份证件与结婚证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应一致。因婚姻关系变更或死亡等原因导致提取人信息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主动伸张权利,向中心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辅助说明,如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死亡公证等。

  3、代办要求:

  已办理提取账户绑定或资金转入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办此类业务,代办人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代办的,委托行为必须经中国内地公证部门公证,办理时需出示《委托公证书》原件。否则,需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

  4、账户要求:

  提取转账账户、提取绑定账户的条件请参照《提取绑定账户指南》。

  5、材料要求:

  (1)所提供的发票地址应与房产证详细地址一致,发票应有总房价

  (2)提交相关证明的用章应该清晰、完整、无重叠。

  6、已办理房产证的只能提取到房产证出证日期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可超出购房总价。

  7、购买一手商品房,未办理房产证的购房只能提取到合同备案日期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可超出购房总价;没有备案日期的只能提取到合同签订日期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可超出购房总价。

  8、购买外市二手房应办出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方可申请提取。(2020年10月19日起执行)

  9、分期付款购房,应提供全额发票。

  已办房产证:

  1.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2. 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增值税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证原件(三选一);(提供购房全款发票的,预收款发票需更换正式发票才能受理)(提供契税完税证的,契税完税证应体现具体房屋总价或计税金额);

  3. 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①申请人为产权人的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产权人其中之一

  4. 申请人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不需提供);

  5.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若购买外市一手房且不动产权属证书出证未满半年需提供);

  6. 执行裁定书(购买法院拍卖房屋时需提供);

  7.《授权用证或信息获取知情同意书》(通过数据互通的需提供);

  8.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申请人的身份证件与个人账户信息一致,身份证件在有效期内。本人办理时无需提供,委托他人代办的必须提供。)

  9.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时,办理提取账户绑定或资金转入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的无需提供。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代办的,委托行为必须经中国内地公证部门公证,办理时需出示《委托公证书》原件。(本人办理时无需提供,委托他人代办的必须提供。)

  10.部队出具的同一人证明或身份证变更证明。(产权人身份证信息发生变更时提供。)

  说明:资料全部提供原件,业务办理完毕后归还。此项业务只能提取到房产证出证日期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可超出购房总价。

   一手房未办房产证:

  1.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 (1)本市购房的提供《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或《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原件;

   (2)外市购房的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增值税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证原件(三选一)(提供购房全款发票的,预收款发票需更换正式发票才能受理)(提供契税完税证的,契税完税证应体现具体房屋总价或计税金额);

  3. 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①申请人为产权人的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产权人其中之一。

  4. 申请人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不需提供)

  5.《授权用证或信息获取知情同意书》(通过数据互通的需提供)。

  6.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申请人的身份证件与个人账户信息一致,身份证件在有效期内。)(本人办理时无需提供,委托他人代办的必须提供。)

  7.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时,办理提取账户绑定或资金转入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的无需提供。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代办的,委托行为必须经中国内地公证部门公证,办理时需出示《委托公证书》原件。(本人办理时无需提供,委托他人代办的必须提供。)

  8.部队出具的同一人证明或身份证变更证明。(产权人身份证信息发生变更时提供。)

  说明:资料全部提供原件,业务办理完毕后归还。购房只能提取到合同备案日期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可超出购房总价;没有备案日期的只能提取到合同签订日期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可超出购房总价。

  网上办理方式:

  一、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网上办事大厅;

  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

  线上业务审核时间:T+3个工作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告知申请人并在退回材料。

  办理期限

  购买本市住房,资料审核无误,当场办结;

  购买外市住房3个工作日内办结。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人。职工因异地购房申请提取时,公积金中心查询异地购房有关信息时间不计算在内。

  东莞缴存职工在广东省内购买了自住住房的(一次性付款购房和分期付款购房),可随时随地使用账号密码或者刷脸登录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不受地域的限制。提取申请提交审核并通过后,资金将于3个工作日内到账。

  需注意的是,若申请人已办出不动产权证书(购买外市二手房应办出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方可申请提取),则只能使用此证一次性提取发证当月账户余额且不可超出购房总价,不能进行再次提取,在办理时需谨慎填写“实际提取额”。

  下面,以微信公众号为例,进行业务办理流程展示,网厅办理流程类似,可以此作为参考。

  一、申请材料

  (一)信息互通的(即系统能获取房产信息的)未办出不动产权证的,上传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出不动产权证的,上传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二)信息无法互通的(即系统无法获取房产信息的)

  本市购房:暂无法线上办理,需前往我中心各办事处办理。

  外市购房:①未办出不动产权证的,上传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出不动产权证的,上传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②不动产发票或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

  二、办理流程

  在“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菜单栏点击“办事服务”——“查询办理”,使用账号密码或者刷脸登录。进入主页后选择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界面会弹出《业务须知》,阅读后点击“已知晓并同意”,进入业务办理界面。

  (一)首次提取:需先点击“新房产首次提取”进行建档。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把信息填写完整,填写完成后点击“房产信息查询”。

  温馨提示:未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证件类型应选择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整录入合同编号(含字母、数字);

  已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证件类型应选择不动产权证,外市情形应完整录入证书编号(含文字、数字);本市情形只需录入证书编号的数字(含年份)。

  通过莞政签小程序完成签字并提交。

  系统将显示查询到的房产信息和提取信息,对于非互通的情况,申请人需按实际情况补充完整的房产信息;对于互通的情况,申请人只需选择付款方式,并填写“实际提取额”(不超过本次最大可提取额),然后点击“上传附件”。

  上传附件后,点击“提交申请”,进行人脸识别认证。

  认证成功并确认提交后,该申请即为提交成功。

  (二)再次提取:进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栏目,即可直接选择页面里已创建的档案信息,根据实际对该房产是否已办出不动产权证作出选择,点击“下一步”查询房产证信息。

  补充不动产权证号并点击“下一步”。

  通过莞政签小程序完成签字并提交。

  系统将显示查询到提取信息,申请人需填写“实际提取额”(不超过本次最大可提取额),然后点击“上传附件”。

  上传附件后,点击“提交申请”,进行人脸识别认证。

  认证成功并确认提交后,该申请即为提交成功。

  因自助渠道偶有升级,若展示界面与实际界面略有不同,请以实际界面为准。

标签: 申请人  原件  账户  不动产  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