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支持徽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 (2015)135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具有武汉市户籍,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向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借款人申请的异地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向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 (以下简称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缴存城市住房公积全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城市中心)负责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武汉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武汉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第四条 武汉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等工作。
武汉公积金中心承担异地贷款的风险,享有异地贷款的收益。
第五条 借款人及配偶不能同时向缴存城市中心和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武汉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以及住房公积金区域协同发展对异地贷款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异地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异地贷款的对象
具有武汉市户籍且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 6 个月及以上的职工,可申请异地贷款。
第八条 异地贷款的条件
(一) 借款人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偿贷能力;
(三) 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符合武汉公积金中心制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相关规定;
(四)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之内,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在缴存城市和本市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且无影响异地贷款偿还的其他负债;
(六)同意以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或提供其他符合武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七) 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借款人及配偶已累计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武汉公积金中心不再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
第三章 异地贷款住房套数认定的标准、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异地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借款人家庭(包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缴存城市和本市的房屋套数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异地贷款额度、期限
异地贷款额度、期限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借款人及配偶均为单位缴存职工,其中一方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异地缴存的,或者借款人及配偶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异地贷款时,贷款额度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异地贷款利率
异地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及相应档次利率执行。
第四章 异地贷款的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异地贷款咨询和申请
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时可向武汉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咨询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政策及办理程序,并携带以下资料向受托银行提交贷款申请:
1.《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在武汉公积金中心官网下载);
2.缴存城市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证明”)及近半缴存明细;
3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4 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未婚的需填写未婚声明;
5.缴存城市及本市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套数证明;
6. 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不低于房屋总价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7.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异地贷款受理和初审
受托银行在受理异地贷款申请时,应当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将申请资料抵送武汉公积金中心;对申请村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要补充的资料。对于不符合异地贷款条件的,不予受理,同时向借款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异地贷款审核和审批
武汉公积金中心收到受托银行报送的异地贷款资料后,通过电话、函件、网络等方式向缴存城市中心进行核实,在缴存证明的回执联上备注核实情况及审核结果,加盖业务审核专用章。在公积金贷款业务信息系统中登记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信息后,将异地贷款资料返回受托银行。受托银行按照公积全贷款业务流程完成后续银行初审、银行复审等相关手续后,将异地贷款资料报送武汉公积金中心进行贷款终审。
对审批未通过的,受托银行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返还缴存证明的回执联。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
借款人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及担保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等协议文书,并在相关条款中明确贷款担保事项。
第十七条 贷款担保
借款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等担保手续。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资金支付至指定收款账户内。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将缴存证明的回执联返还缴存城市中心。
第五章异地贷款的偿还和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严格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按时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借款人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中心应配合武汉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并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配合武汉公积金中心直接扣划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异地贷款。
第二十一条 缴存城市中心应当确保异地贷款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异地贷款的本金、利息及罚息。如借款人的异地贷款逾期 6 期及以上或因逾期造成借款合同被解除等情况,缴存城市中心应在收到武汉市法院相关裁判文书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武汉公积金中心出具异地贷款缴存证明的流程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省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向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出具缴存证明,其办理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请。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向武汉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由配偶代办的,应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出具证明。武汉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及贷款情况,向职工出具缴存证明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三) 账户标识。武汉公积金中心向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后,对其个人公积金缴存账户进行标识。
(四)返回回执。职工在异地办理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应将缴存证明的回执联提交至武汉公积金中心。
(五)账户标识解除。对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审核结果为不予贷款的职工,武汉公积金中心对其个人公积金缴存账户办理账户标识解除手续。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贷款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可凭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结清证明、身份证到武汉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标识变更手续;配偶办理时需补充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相关规定,以欺骗手段获得异地贷款的,由武汉公积金中心限期追回已获得的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武汉公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4 年 1月 31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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