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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贷款偿还规定(南京市公积金还贷政策)

时间:2023-05-25人气:作者: 未知

南京公积金贷款偿还规定(南京市公积金还贷政策)

  公积金还款期限:

   借款人可在计算确定的贷款期限内,选择贷款期限,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还款方式一经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得变更。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期(月)归还贷款本息,每月15日为还款日。借款人从公积金贷款发放月的次月开始,于每月15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中。

  借款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公积金贷款。

  提前还款:

  (一)提前归还公积金贷款的,需提前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经受委托银行同意后,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部分贷款本金。贷款期限为一年的,须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二)提前部分归还公积金贷款本金,借款人可以选择缩短贷款期限或减少每月还款额。

  (三)提前归还公积金贷款的还款顺序:罚息,逾期贷款利息、本金,本期应还贷款利息、本金,提前还款应还利息,剩余金额用于归还贷款本金。

  (四)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的,不收取违约金,但按照贷款合同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也不退还。

  逾期处罚。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借款人累计三个月(含)以上六个月(不含)以下,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逾期信息进入公积金信用系统,记为一般失信。借款人累计六个月(含)以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贷款到期六个月(含)以上未还清贷款本息的,逾期信息进入公积金信用系统,记为严重失信,受委托银行依法处置抵押物,追究担保单位的连带责任,并按规定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信用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借款人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将在贷款资格上受到限制。

  违约处置。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银行应根据《委托承办南京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业务协议书》及贷款合同的约定,依法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二)借款人提供资料、证明等文件有虚假情况;

  (三)借款人贷款累计逾期六个月(含)以上;

  (四)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变卖、转让、赠与、重复抵押或设立居住权;

  (五)借款人所设定抵押的房产遇拆迁,借款人未事先通知受委托银行,并未办理贷款清偿手续或重新落实新的担保方式;

  (六)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受委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公积金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八)担保人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或抵押物因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而担保人、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担保方式。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逾期支付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依据贷款合同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划扣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逾期本息,金额不超过借款人相应的欠款。

  第二十三条  已经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因违反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借款人在收到受委托银行书面告知书后,应无条件全额归还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