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国家一流产业科创中心建设,吸引更多人才扎根昆山创新创业,根据《苏州市人才乐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苏委办发[2018]54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昆委[2017]1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安居是指为满足我市各类人才居住需求,通过安居购房贴、租房贴、优购房、直通车、助力贷等相结合的方式,构建系统完备、形式多样的人才安居保障体系。
第三条建立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市人才办、网信办、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科创发展服务中心、税务局、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等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协商研究涉及的重大事项,推进人才安居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人才安居工程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业和列入支持目录的公益类事业单位,近五年内引进的、在昆无自住产权房的以下人才:
1.顶尖型人才(A类)。在我市承担重大战略项目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权威学术机构会员(或称“院士”);昆山市“头雁人才”;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2.领军型人才(B类)。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入选者,国家级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省“双创人才”(含省“双创团队”领军人才);省“333工程”一、二层次培养对象;姑苏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或相当于领军人才;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3.拔尖型人才(C类)。“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省“双创计划”、姑苏人才计划和昆山市“头雁人才”团队核心成员;昆山市双创人才(含“双创团队”领军人才)、昆山双创团队核心成员;苏州市级以上高技能领军人才;新引进的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达10万元及以上的高管和技术骨干;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4.骨干型人才(D类)。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聘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或相当职务者;出站后留昆创新创业的博士后;省“333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新引进的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5~10万元的高管和技术骨干;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5.储备型人才(E类)。中级职称及以上专技人才、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才、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经认定的紧缺人才。
第五条 安居购房贴。支持A~C类人才在昆自购住房。A类人才给予最高800万元购房贴;B类人才给予最高300万元购房贴;C类人才中双创类人才和团队、高技能领军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购房贴。
第六条 安居租房贴。A~D类人才可分别给予不低于8000元/月、5000元/月、3000元/月、1500元/月的租房贴;E类人才,按博士(正高级职称)不低于800元/月、硕士(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不低于600元/月、优秀本科(中级职称、技师)不低于400元/月给予租房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补贴期间,入选相关人才计划享受待遇或获得购房贴的,停止发放租房贴,并作相应扣除。
第七条 安居优购房。根据国家住房制度和调控政策制定优购房政策。人才优购房重点面向D类及以上人才优先出售。
第八条安居直通车。A~E类人才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按《苏州市人才乐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第九条 安居助力贷。A类、B类人才首次使用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可放宽至贷款限额的4倍。C类人才首次使用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可放宽至贷款限额的2倍。
第十条 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追回相应补贴并按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人才因企业迁移、工作变动、自身条件、房屋出售等原因,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停止发放安居补贴。
第十一条 安居补贴资金划转至所在单位的,单位须按规定标准发放给人才,不得擅自截留、挪用。若有举报,一经查实,即取消所在单位3年内申报各类财政补贴的资格,追回补贴经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安居补贴的,按原政策执行,不再补足差额。本办法实施后入选更高级别人才档次的,按照“就高”原则作相应抵扣。购房贴、租房贴、安家补贴出现交叉时,按照“不重复”原则,作相应抵扣。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原《昆山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试行)》(昆政发〔2017)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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