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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生育医疗费申领指南 济宁市生育保险政策

时间:2024-04-15人气:作者: 未知

济宁生育医疗费申领指南 济宁市生育保险政策

  济宁生育医疗费申领指南

  一、待遇标准

  1.女职工分娩发生范围内医疗费,在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实行个人零负担;女职工因保胎或生育引发并发症、各类疾病发生的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进行费用结算;

  2.参保人员住院分娩或怀孕 16 周以上(含 16 周)住院引(流)产的,产前检查费用定额补助 1600 元/人次;

  3.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住院引(流)产发生的医疗费,实行限额结算。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执行,低于限额标准的据实结算。

  4.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职工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的 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无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申领(非联网)

   1.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女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

  2.申请材料:《济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承诺书》、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诊断材料)、住院费用清单。

   3.办理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圣贤路 7 号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医保综合服务窗口。

  三、男职工生育医疗费申领(非联网)

   1.服务对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配偶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男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

   2.申请材料: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记录(诊断材料)、《济宁市男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申领承诺书》。

  3.办理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圣贤路 7 号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医保综合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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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医疗费  济宁市  职工  限额  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