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加强职业培训补贴的通知
一、实行培训补贴对象分渠道管理
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简称“六类人员”),以及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职工,具体条件按《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181号)执行。创业培训补贴对象及具体条件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执行。
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发放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为参加(含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前款所列人员,补贴类型限于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发放技能提升补贴的,补贴对象条件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17〕81号)执行。
通过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有条件的地区补贴对象条件可继续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41号)及各地相关政策执行。
上述补贴对象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发放培训补贴的对象,每人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享受次数从2024年1月1日起计算。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二、实行培训补贴项目清单式管理
对补贴性职业培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对不在目录内的培训项目不予补贴。各地要在省补贴性职业培训项目指导目录的基础上(附件1),结合本地实际,贴合群众就业需求,自行制定发布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并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报备。
三、实行培训补贴标准差异化管理
结合职业工种、紧缺程度、培训评价成本和技能等级等因素,制定省职业培训项目补贴标准目录(附件2),重点支持数字经济、先进制造业技能人才培养,支持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技能人才培养。纳入各地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在同类型职业(工种)补贴基准上最高上浮30%。各地要合理确定项目制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标准。
同步调整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不在补贴性培训目录内的职业(工种),技能提升补贴按生活服务类相应标准执行。
四、实行培训补贴申领规范化管理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审核和发放统一在省职业能力建设一体化平台办理,补贴申领期限为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技能提升补贴仍按原渠道进行申领、审核和发放。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每年可申领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含技能提升补贴次数)。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人员的身份认定以参加培训时的身份为准。参加岗位技能培训、项目制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人员,如职业培训补贴已发放给企业或培训机构的,计入个人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次数。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获得高等级证书并已领取补贴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五、强化培训资金风险防控
各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结合财力状况,编制年度职业培训补贴计划和资金预算,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压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将职业培训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能。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申领各类培训补贴应实事求是,对套取骗取培训补贴等行为,人力社保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六、引导企业用好自有职工教育经费
各地要积极引导督促企业按照《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精神,足额提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职工教育经费(一线职工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总额的70%),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对本文件实施之前,已按照各地相关文件要求,参加已在省职业能力建设一体化平台上备案开班的职业培训项目,并在12月31日前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人员(企业新型学徒制人员除外),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和标准按各地原有政策执行。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完毕后,不再按浙人社发〔2020〕41号文件受理各项补贴申领申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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