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补贴时间和对象
第一条 补贴时间。执行时间自2024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日期均含当日,下同)。
第二条 补贴对象。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对象须为个人消费者。转让旧车的消费者,须与购买新车的消费者为同一人。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补贴范围。个人消费者须于2024年8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福建省内转让本人名下的福建号牌乘用车,在厦门市内购买车身价5万元(价税合计,含5万元)以上乘用车新车并在福建省内上牌,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可申请一次性购车补贴。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新能源乘用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副页有“新能源”标注,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乘用车。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在福建省内注册登记的乘用车(以下简称“旧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取得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新购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在厦门市购买乘用车新车(以下简称“新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福建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第四条 补贴标准。按照购买新车价格(购车发票金额,价税合计)分为三档,购车价格为5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购买燃油车补贴8000元/辆;购车价格为15万元(含)至25万元(不含)的,购买燃油车补贴12000元/辆;购车价格为25万元(含)以上的,购买燃油车补贴15000元/辆。购买新能源车的在上述各档基础上增加补贴1000元。全市实行统一补贴标准,各区不得叠加。
第五条 补贴原则。每转让一辆旧车并购买一辆新车可享受一次补贴;按照“省内转让、本地购车、本地申请”原则执行。同一辆新车不重复享受“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报废更新)”和汽车置换更新补贴,个人消费者可任选一项,已获得其中一项补贴的,申请另一项补贴时不予受理。
第三章 补贴申请
第六条 统一申请平台。根据省商务厅公开征选结果,中国银联云闪付平台作为本次政策实施的服务机构。中国银联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银联)负责补贴政策线上线下服务工作,推动补贴顺畅、安全、高效发放。
第七条 申请时间。补贴申请由个人消费者发起。申请时间为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24时止。
第八条 申请受理地。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须为厦门市。
第九条 申请信息。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通过银联云闪付APP(小程序)进入“厦门市汽车置换更新服务专区”的各区申报入口, 按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以下资料:
1.申请人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照片或扫描件;本人持有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卡号;手机号码,确保提交申请资料的手机号码可正常接收短信。
2.旧车信息。包括旧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照片或扫描件,在福建省注册登记的号牌号码和车辆识别代号(VIN码);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相关页面(含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及转移、转让登记信息栏)照片或扫描件;转让旧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照片或扫描件(须为本人首次开具,重开、伪造的补贴资格不予认定)。
3.新车信息。包括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汽车销售企业开具的第一联“发票联”);新车在福建省内注册登记的号牌号码和车辆识别代号(VIN码);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主、副页)照片或扫描件。
4.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发票信息和车辆转让登记、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
第十条 申请材料要求。
1.转让旧车、购买新车并注册登记须为同一个人。
2.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车应于2024年6月11日(含当日)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以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
3.个人消费者须在福建省内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须在厦门市内购买新车,获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转让旧车和购买新车无先后顺序要求。
4.个人消费者转让旧车日期为自2024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旧车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为自2024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5.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车,须于2024年12月31日前在福建省公安交管部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6.申请人应严格按相关要求上传申报资料,并认真核对信息确保准确无误(特别是手机号、收款账号等),避免因格式错误或图像模糊等问题无法通过审核。
7.申请人应及时关注银联云闪付APP(小程序)的信息提示,及时根据平台信息提示,进行个人资料的修改完善及补充上传。因申请人关注度不足造成开票、上牌、申报(修改)资料上传逾期导致无法享受补贴,申请人责任自负。
第四章 审核流程
第十一条 材料审核。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牵头会同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比对审核。市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抽查复核。鼓励各区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核,加快审核效率。
第十二条 审核结果反馈。各区商务主管部门通过银联云闪付APP(小程序)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符合本次活动补贴条件的,退回申请。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原则上,各区须于收到审核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审核不通过。申请人应在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原渠道完成补正,逾期未申请,或逾期未按要求补正信息的,均不予受理。
第五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来源。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中央和地方的承担比例分别为85%、15%,地方承担的15%部分按消费所在地的原则,由市、区(管委会)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第十四条 资金安排。市商务局根据整体资金安排规模分配到各区。
第十五条 补贴发放。政策实施期间,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消费者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并按补贴兑现进度分批次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提前拨付资金至平台方。审核通过后,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平台方将补贴金额发放给消费者。
第十六条 及时跟踪问效。政策实施期间,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进行自评自查,并于10月20日前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送中期工作推进、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对资金使用进度较慢或无法使用的区,市商务局将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调整资金安排。
第十七条 资金清算。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于2025年1月28日前将补贴拨付情况、补贴金额、补贴数量、区财政资金投入等相关情况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向市商务局提交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照各区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清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区,加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动态监管。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发改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压实平台责任。厦门银联应当配备稳定的本地专业团队,及时解决补贴发放、使用中遇到的各项问题,并加大技术力量投入和风险控制,有效阻止套现、非法牟利等现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 落实属地责任。各区是汽车置换更新补贴项目和资金管理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资金结算、审计和绩效自评,合理拨付资金,做好监控预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强化管理服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设立汽车置换更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受理和解决消费者咨询、投诉等相关事务,接受社会监督。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活动期间,应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汽车销售企业的指导,督促其规范参与活动,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经营秩序和补贴使用环境。
第二十二条 加强数据监测。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数据和信息统一管理,及时与服务机构互动,做好动态监测、风险控制;活动期内按照要求及时向市商务局报送相关活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打击不法行为。申请人应当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汽车销售企业应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严禁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任何费用。对经查实发现利用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规个人和企业将被取消补贴和参与补贴活动资格,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成立我市汽车置换更新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市商务、财政、发改、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明确专班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畅通部门间联系,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如下:
市发改委配合市商务局统筹开展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相关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总体协调和统筹实施,督促厦门银联做好平台服务,督促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做好补贴申请的审核工作,做好汽车置换更新数据统计分析以及补贴资金最终清算。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中央和地方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组织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市公安局负责核验补贴申请所需的车辆(含省内异地车辆)相关信息数据。
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维护市场秩序,打击非法囤货、价格欺诈、虚假交易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市税务局负责查处不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并协助提供查询发票信息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条 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补贴操作细则。各区分别成立工作专班,负责补贴申请的审核认定,承担本区消费者相关政策咨询及投诉处理等事务,会同区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拨付、监督管理、资金清算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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