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崂山区人才住房需求,发挥人才住房服务人才的作用,根据相关规定,现发布崂山区2024年租赁型人才住房配租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1.依山伴城:共393套房源,50-55平方米左右一室户型。其中:绣城:位于新宏路11号,10号楼,以往分配剩余房源共57套;颐城:位于科苑纬四路88号,8号楼,共290套房源;和城:位于新宏路1号,1号、2号楼,以往分配剩余房源共46套。
2.午山馨苑。位于辽阳东路260号,以往分配剩余房源共174套,35-65平方米左右一室户型。
3.海逸公馆8号楼。位于辽阳东路77号,为以往配租剩余房源共40户,约60平方米左右的一室户型。
上述房源共计607套,户型以现场公示为准,统一按照排序选房,不区分项目、户型。
二、租金标准
第一个租期(3年内)人才住房应享受建筑面积标准内的,按市场租金50%的标准收取;超出人才应享受建筑面积标准50%以内的,仍按市场租金50%的标准收取,超出上述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租金收取;
第二个租期(4-6年)人才住房应享受建筑面积标准内的,按市场租金80%的标准收取;超出人才应享受建筑面积标准50%以内的,仍按市场租金80%的标准收取,超出上述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租金收取租金收费。标准如下(元/月/平方米)):
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另行交纳。
三、配租范围
本次公开配租房源优先面向崂山区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含驻地中央、省属单位)、行政机关以及驻区医院和学校引进的各类人才进行分配。
用人单位区划一般按照单位注册地进行划分,企业工商注册地与纳税地不一致,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为准。中央、省驻青单位以及医院、学校有多个地址的,以各自实际办公地为准。驻地总部经济主体机构有分支机构的,以各自实际办公地为准。我市人力资源机构派遣制人员在崂山区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随用工单位进行申报。
四、配租对象
(一)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在崂山区创新创业并做出贡献的各类全职人才;
(二)已在青落户并与崂山区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
(三)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五、配租条件
(一)全职工作人才申请人才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区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在职在岗工作,并按规定在青岛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崂山区引进的重点产业和各类总部单位(含分支机构)的人才可放宽至全职工作并缴纳个税;
2.国内普通高校专科、本科学历人才需具备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研究生层次人才需取得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专技类人才需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类人才需取得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管理人才近三年个人所得税年度平均纳税总额应达到4万元以上;创业类人才应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投资创业一次性投资额(本人)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青岛市员工10人以上;
3.具有青岛市户籍或持有青岛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才需具有本市有效工作居留证件。
(二)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申请人才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留学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
2.具有青岛市户籍;
3.已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三)柔性引进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并持有《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或《山东惠才卡》;
2.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合作协议,每年实际给付人才计缴所得税不低于4万元。
(四)上述各类人才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再享受人才住房政策:
1.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全市范围内有住房;
2.本人及其配偶在青岛市范围内享受过住房的一次性补贴(主要指住房安家性质的顶尖人才安家费、高层次优秀人才购房安家补贴、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安家补贴、博士后聚青资助(博士后安家补贴)、技能领军人才安家补贴和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等),或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含福利分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部队分房、产权型人才住房、青岛市各级机关干部(职工)分房、集资建房等);
3.夫妻双方均符合配租条件的,只能申请一套住房。
(五)人才在崂山区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保时间截至2024年5月31日;其他资格条件取得时间截至申请登记结束之日(2024年6月10日)。
上述各类人才优先选房;选房后的剩余房源面向符合条件但在崂山区内无住房的人才进行配租;仍有剩余的房源,将面向市本级及其他区(市)符合条件的人才配租。相关公告另行通知。
六、申报流程
本次人才住房配租按照申请登记、单位初审、资格审核、补正复核、查重公示、公开选房、签约备案等流程进行。
(一)申请登记
1.单位申请。自2024年5月27日至2024年6月6日为单位集中注册时间,用人单位登录青岛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http://rczf.qdzfbz.com),按要求上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实际经营地址证明承诺、纳税地证明、办理专员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并录入本单位人才名单(注:必须上传单位纳税证明)。
2.个人申请。自2024年5月27日至2024年6月10日符合人才住房分配范围及条件的申请人,登录系统填报申请信息、上传证明材料(见附件3)。
(二)单位初审、公示
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申请人填报的信息和申请材料原件进行初审,并在单位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材料由用人单位自行存档备查,无需上传系统)。用人单位未在申请登记截止日(2024年6月12日)前完成初审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资格。
(三)资格审核
自2024年6月13日至2024年7月3日,通过青岛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根据青岛市人才住房分配综合评分表(见附件1)对申请人进行预先评分排序。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按照租赁型人才住房数量不低于1:1.5的比例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人才资格审核确认。完成对申请人户籍、婚姻、人才资格、合同签订、社保缴纳、纳税以及住房补贴享受等情况的审核。
(四)补正复核
对存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系统一次性退回并告知申请人,限期5个工作日内(2024年7月10日前)补正相关材料,逾期不予补正的,视同放弃申请资格。收到补正材料后,相关部门在2024年7月17日前完成复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更新排序名单。
(五)查重公示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人员排序名单,通过系统对人才家庭房产情况进行筛查。审核结束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名单及选房时间于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7月30日在“青岛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及“崂山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公开选房
由崂山保障房建设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公司组织公开选房,入围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顺序一次性签字挑选房号。申请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签约备案
人才住房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签订租赁合同,缴纳房租等相关费用,办理有关入住手续。签约结束后,用人单位将相关资料按规定报人才住房运营单位备案。
七、人才住房管理规定
人才住房结合承租人意愿签订租期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期满后如有需要并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后配租对象应限期腾退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1.改变所承租人才住房用途的;
2.存在转借、转租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行为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住房,或未按规定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的。
八、相关责任
(一)人才住房申请采取诚信申报方式,申请人和用人单位须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填报申请信息,并对提供材料和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对弄虚作假骗取配租资格的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住房,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住房,列入人才住房申请黑名单,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和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纳入人才住房政策失信单位名单,并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崂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登记、审核、配租唯一合法机构,本次配租所有人才住房申请须通过青岛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各用人单位和申报人不得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申请,避免上当受骗。
(三)人才住房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请各单位申请专员、申请人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提报各项证明材料,逾期信息管理系统将自动关闭,无法参与后续申报。
九、有关要求
1.本次申报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个人申请不予受理。
2.各用人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材料以及申报材料不完整的视为自动放弃。
3.崂山区人才住房咨询电话
人才住房建设及分配咨询电话:0532-88999751
人才资格咨询电话:0532-88998362
人才住房配租监督电话:0532-88999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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