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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阶段性减免、减征社会保险费 南通阶段性减免,减征社会保险费政策

时间:2022-09-20人气:作者: 未知

南通阶段性减免、减征社会保险费 南通阶段性减免,减征社会保险费政策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4号)要求,现就我市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减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2. 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

  3. 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4. 大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5. 对所属期2020年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办法如下:

  (1)2月份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阶段性减免、减征政策重新核定;

  (2)已缴费单位应减免、减征的单位缴费部分,直接退至原缴费银行账户,无需参保单位申请。单位补缴的2月份之前的社保费不在减免退费范围之列;

  (3)未缴费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重新核定的征收计划发送至税务部门,单位在2020年3月31日之前进行申报缴费。

  6. 大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暂按中小微企业的减免标准核定征缴,待划型确定后,再行补征。

  7. 未尽事宜,由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医保局、南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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