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廊坊开发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申报要求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简称:奖扶)
1.开发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 60周岁(1964年12月31日前出生)。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暂不符合特扶条件,且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其他条件的,从年满 50 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二、申请所需材料
1、申报表两份,本人照片两张 (贴表上);
2、夫妻双方及子女身份证(正、反面) 原件、复印件;
3、户口本首页、夫妻双方页、子女页,原件、复件件;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名字和出生日期与其他证件一致 );
5、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 (名字与其他证件一致);
6、农业户口证明、子女状况证明,需村委会书记、计生专干签字、盖章。
7、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 收养后户口在一起;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有十人以上群众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在2023年12月1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提供有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四、终止奖励扶助的规定
享受奖励扶助的农业人口的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发生变化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奖励扶助金,并办理退出奖励扶助手续;
1、本人或配偶的户口性质改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2、本人或配偶违反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的。
3、子女数增加(包括依法再生育、收养、过继、婚变动导致子女增加后,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4、再婚后,合并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5、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地的。
6、审批错误
7、其它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一、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简称:特扶 )
1、户籍登记在廊坊开发区的城镇或农村人口;
2、一般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 49 周岁;因丧偶或离异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 49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注:第三条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1、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 (1) 只生育过一个子女; (2) 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3) 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2、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 (1)1992 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以前,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办过公证的,以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为认定依据:未办过公证但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由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收养证明,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予以认定; (2) 1992 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后至 1999年3月 31 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新修订的《收养法》实施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3、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4、未生育且未收养过子女的夫妻,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第四条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申请所需材料
1、申报表两份,本人照片两张 (贴表上);
2、夫妻双方及子女身份证(正、反面) 原件、复印件;
3、户口本首页、夫妻双方页、子女页,原件、复件件;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名字和出生日期与其他证件一致 );
5、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 (名字与其他证件一致);
6、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7、独生子女伤残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
8、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 收养后户口在一起;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有十人以上群众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在2023年12月1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开发区文教卫生局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提供有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四、终止特别扶助的规定享受特别扶助对象的伤病残子女康复、生育子女、收养子女对象死亡、对象户口迁移及其他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温馨提示: 以上两项政策逾期未申报者,将视为自愿放弃,当年不再受理且不补发,符合条件的可在次年申报。
咨询电话:0316-2807031、28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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