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简称:奖扶)
1.开发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 60周岁(1964年12月31日前出生)。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暂不符合特扶条件,且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其他条件的,从年满 50 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二、申请所需材料
1、申报表两份,本人照片两张 (贴表上);
2、夫妻双方及子女身份证(正、反面) 原件、复印件;
3、户口本首页、夫妻双方页、子女页,原件、复件件;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名字和出生日期与其他证件一致 );
5、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 (名字与其他证件一致);
6、农业户口证明、子女状况证明,需村委会书记、计生专干签字、盖章。
7、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 收养后户口在一起;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有十人以上群众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在2023年12月1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提供有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四、终止奖励扶助的规定
享受奖励扶助的农业人口的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发生变化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奖励扶助金,并办理退出奖励扶助手续;
1、本人或配偶的户口性质改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2、本人或配偶违反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的。
3、子女数增加(包括依法再生育、收养、过继、婚变动导致子女增加后,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4、再婚后,合并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5、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地的。
6、审批错误
7、其它
逾期未申报者,将视为自愿放弃,当年不再受理且不补发,符合条件的可在次年申报。
咨询电话:0316-2807031、28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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