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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村委会拆迁招标公示“大小 山东农村拆迁事件

时间:2023-09-27人气:作者: 佚名

山东一村委会拆迁招标公示“大小 山东农村拆迁事件

近日,山东济南平阴,一则改造拆迁的招投标公示引发质疑。公示相关内容提到:将整个村庄拆迁完毕,出现大小事故归个人(死伤、打架、服刑在内)。


公示内容。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记者注意到,该公示写道:“对旧村改造拆迁扫尾,以一百万的价格起价面向全体村民进行招投标,多者不限,条件是:将整个村庄拆迁完毕,出现大小事故归个人(死伤、打架、服刑在内)……”落款为锦水街道中土楼村民委员会,并盖有红色鲜章。

9月27日,记者联系上中土楼村民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证实,村委会的确发布过该公示,不过并非近期发布,而是十年前了,不知道最近怎么又被人发到了网上,估计有人恶意炒作。他称,当时,村里推进拆迁改造工作存在一些困难,为了争取村民最大限度的理解和支持,于是公开向村民进行招投标。公示中表述的“出现大小事故归个人(死伤、打架、服刑在内)”,当时主要是出于安全角度进行提醒,告诫中标人禁止强拆,因为参与编辑文案的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可能在语言表述上没有注意到不妥,所以造成了误解,村委会并没想推卸责任。事实上,当时推进拆迁改造工作涉及到上千户,村委会前前后后做了大量的工作,非常不容易。

上游新闻记者 朱婷 实习生 文一

延伸阅读

拆迁户申请信息公开需缴12万 官方:共3182页 可抄写

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杨峰

为了查证自家祖宅和自建房被征收拆迁是否合法、公平,2023年1月和5月,福建省莆田市的陈秀娟一家先后两次向莆田市涵江区政府申请公开土地征收项目的相关信息,均得到回复称:获取3182页的书面或电子化信息需要缴纳信息处理费12万元。

8月31日上午,涵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后文简称“涵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工作人员陈女士向封面新闻记者表示,收费12万余元,是因为申请人陈秀娟申请公开内容中包含大量征收项目的“过程性”文件,这些文件不属于政府主动向外公开信息,依法应收取信息处理费。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二条显示,本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陈女士进一步解释道,法规要求对超出一定数量的非主动公开信息收取费用,是希望让申请人谨慎申请,节省行政成本。“2023年2月,我们在第一次答复申请人后,申请人曾提起过行政诉讼,经法庭审理,我们出具的《答复告知书》合法。申请人如认为公开成本过高,可通过现场查阅、抄录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

现场查阅是否可行?陈秀娟向封面新闻记者表示,该查阅方式仅限她一人在现场通过誊抄的方式记录信息,不能复印、拍照,“我需要的文件数量很多,抄录很不现实,另外抄录下来的信息也不能作为司法材料使用。”陈女士表示,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是否可以在查阅时自行拍照、复印,“法律规定上没有明确的意见,我们需要与法务和上级部门沟通后,才能确定。”



2023年4月19日,陈秀娟祖屋被强拆后的面貌。受访者供图

农村祖宅遭违法强拆

为求证“公平”申请信息公开

陈秀娟向封面新闻记者提供的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莆田市涵江区双亭村被规划为涵港大道(梧萩段)的工程建设用地,原告陈秀娟一家在村内有4处房屋所在土地位于征收范围内。被告涵江区人民政府因无法与原告陈秀娟一家达成协议,于2023年4月18日,将4处房屋强制拆除。

法院认为,被告涵江区人民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前,虽向原告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但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该行政行为明显没有法律依据,不具有合法性,因该行政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理由成立。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决涵江区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行政违法。



2023年7月19日莆田市城厢区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受访者供图

陈秀娟表示,在2023年7月19日城厢区法院作出上诉判决后,涵江区人民政府没有上诉,但她上诉要求进一步明确违法强拆的事实细节,“四处房屋是在不同时间被分次强拆的,不是同一时间被拆,这些事实我们要在法律层面认定清楚。”

陈秀娟称,她和家人长期未能与涵江区人民政府在征收问题上达成一致,是因为她怀疑此次土地征收补偿在落实时未能尽显公平、公正,“我们家一般不住在村里,没有被通知到场测量房屋面积,家里在2014年自建的面积被认定为违建,不能获得标准补偿。”

“我了解到,有些村民在2014年之后的自建面积也获得了标准补偿,所以我希望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查清楚村里土地具体的征收和补偿情况,获得公平的补偿待遇。”陈秀娟说。

3182页信息公开收费12余万

当地政府:复制收费 可免费查阅

2023年1月19日、2023年5月22日,陈秀娟的母亲吴女士和陈秀娟,分别向涵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提交了关于涵港大道(梧萩段)征收(搬迁)项目的信息公开申请,两次申请需求的内容均为:1、补偿安置标准;2、各个被征收人丈量评估情况;3、各个被征收人补偿情况(补偿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积、货币补偿金额、安置时间等)。

2023年2月13日,涵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向吴女士作出答复称,申请的第1项信息,补偿安置标准,在答复书后附文提供;申请的第2、3项信息可以公开,经检索查询共计3182页纸质材料(A4型号),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已达到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应缴纳信息处理费121980元。该答复书在后文中载明了缴费账户。



2023年6月12日莆田市涵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受访者供图

“我没想到答复的信息会有3000多页,还要收费12万元,这么高的收费是给维权制造障碍,我们对此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未获法院支持。”陈秀娟觉得纸质版信息公开收费很高,所以在再次申请时改为了要求提供电子资料,但2023年6月12日,涵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办的再次答复书信息处理费的金额依然是12万余元,未载明缴费账户。涵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工作人员陈女士对此表示,按规定,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是统一的收费标准。

两次申请信息公开均被开出高额费用,这让陈秀娟纠结了很久,她多次按照涵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办的建议,与被申请信息原件所在地的萩芦镇政府联系查阅信息,但沟通后得知,该查阅方式仅限她一人在现场通过抄录的方式记录信息,“不能复印、拍照。”

为了更高效地获取信息,2023年8月24日,陈秀娟致电涵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希望获取缴费账户。此时距离她收到答复书已经过去2个多月,超出了“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规定时限,涵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工作人员对她称,如需获取缴费账户,要重新提起一个“缴费申请”,这让陈秀娟在情感上更难以接受。

对于陈秀娟目前陷入的困难,涵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工作人员陈女士表示,“第二份答复给出后,申请人和我们沟通认为费用过高,我们提供了现场查阅的解决方案,这些材料已经准备好了,申请人去现场时我们工作人员也接待了她,她只能抄录不能复印。申请人得知不能复印后,当场未查阅这些材料。”

陈女士称,如果申请人对已有的《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答复书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申请人希望可以在查阅时自行拍照、复印,“法律规定上没有一个很明确的意见,我们要和法务和上级部门沟通后,才能确定。”

陈秀娟表示,她和家人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