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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下县人民医院,董事长被控“非吸”案再开庭:作无罪辩护,未当庭宣判

时间:2024-05-30人气:作者: 未知

租下县人民医院,董事长被控“非吸”案再开庭:作无罪辩护,未当庭宣判


图为涉事的辰溪县人民医院

红星新闻记者丨蔡晓仪

责编丨冯玲玲 编辑丨张莉

一场二十多年前的公立医院租赁改制,以董事长一行人被控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收场。

2002年,湖南省辰溪县人民医院被租赁给民营公司,为期40年。2022年,当地政府宣布提前收回医院经营管理权。一个月后,医院董事长滕树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警方立案侦查,年底被批捕。不止社会人员,就连医院内部职工、一些公职人员及其家属,都曾借款给医院。辰溪县公安局出具的资料显示,截至2022年3月,该案集资债权人千余人,金额累计10亿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从案件相关人处获悉,该案于5月30日上午在辰溪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旁听的债权人称,滕树良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是无罪辩护,即不构成非吸罪。滕方面辩护称,博仁公司及滕树良等人没有实施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吸收借款主体是辰溪县人民医院。

据悉,本次开庭并未当庭宣判。

检方指控:

涉嫌三项罪名

“非吸”资金近7亿元

2022月3月12日,辰溪县卫健局发布解除县人民医院租赁合同通知书,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一个月后,医院董事长滕树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警方立案侦查,年底被批捕。一起被捕的还有大股东米晓惠、副董滕文凯和多任财务科负责人。

不少医院债权人才得知,原来县人民医院早在2002年就被租赁给民营公司,而他们出借的本息也从这一天起无法提取。

辰溪县公安局2022年6月出具的一份资料显示,滕树良在经营管理县人民医院期间,以发展医院名义大肆向社会公众借款集资,用于医院的扩建投入及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截至2022年3月,该案集资债权人达1000余人,金额累计10亿余元,账面反映尚欠民间借款2亿余元、欠银行贷款及其他借款3亿余元。

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单位湖南省博仁医院管理公司、被告人汪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均为医院财务工作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滕树良、米晓慧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虚开发票罪,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3年8月,辰溪县检察院移送法院的起诉书称,2009年至2022年,被告人滕树良等人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他人通过虚列工程预付款、虚假采购等方式侵占医院资金,并将部分侵占资金再以民间借款形式借给医院赚取利息。其中,滕树良涉嫌职务侵占金额为7141万元,个人实际侵占金额为4027万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3月12日,被告人滕树良、米晓慧二人与辰溪县卫生局签订租赁合同,为期40年。合同约定承租方对医院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租方有人事权、盈余分配权、资金分配权和收益权。为经营管理,滕树良、米晓慧出资成立湖南省博仁医院管理公司。


检方起诉书

检方指控,被告单位湖南省博仁医院管理公司在租赁经营县人民医院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69601.1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滕树良、米晓慧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汪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等六人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在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滕树良、米晓慧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汪某乙(医院财务工作人员)、程某某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在虚开发票罪中,被告人滕文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除被告人滕树良、米晓惠、滕文凯羁押外,其他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一审再开庭:

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称借款主体应为医院

2023年10月10日,该案一审在辰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旁听的债权人告诉红星新闻,法庭上,对于审计报告所涉数据,滕树良律师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计,获法院同意。

今年5月30日上午,该案在辰溪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红星新闻从旁听的债权人获悉,庭上,滕树良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是无罪辩护,即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滕方面辩护称,博仁公司及滕树良等人没有实施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吸收借款主体是辰溪县人民医院。


开庭传票

庭上,法院出示了法院委托重新审计的《司法会计鉴定书》。其中关于民间借贷资金及归还,鉴定书称,博仁公司以人民医院的名义向民间借贷的财务核算,是通过博仁公司与人民医院的往来挂账的方式进行核算的,即借款不直接记出借人的姓名,而是对博仁公司开具汇总的收款收据,记入“其他应付款”挂应付博仁公司往来款。

鉴定书称,博仁公司与人民医院作为不同的两个法律主体,从人民医院挂账情况来看,人民医院将博仁公司作为向民间借贷的主体,其向民间借贷的资金进入人民医院账户后,人民医院另行向博仁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作为人民医院欠博仁公司款的挂账依据,账务处理后资金的所有权性质则由博仁公司转移至人民医院。

数据显示,截止2022年3月,人民医院账面挂账“其他应付款-湖南省博仁医院管理有限公司”16790.67万元,人民医院账面挂账“其他应付款-个人”1707万元(该挂账实为民间借贷),两项合计欠博仁公司18497.67万元,比申报债权借款余额合计18109.23万元多388.44万元。本次鉴定确认为属无需支付的款项,已在资产清查报表中调整。

上述旁听的债权人表示,经庭审了解到,“所以对群众的借款人没有博仁公司,只有人民医院,这就是所谓的‘博仁公司以辰溪县人民医院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的内幕记账方式。”

曾任医院财务负责人的一名被告人告诉红星新闻,今天其也出庭,“希望结果是好的。”

据了解,该案未当庭宣判,法院将择期宣判。

不少债权人都在等待此案判决。正是因为此案,有债权人与医院的民间借贷纠纷多次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医院的借款行为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警方正在侦查,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这笔债由谁来还?

专家这样说

这笔上亿的债务由谁来还,成为1000多名债权人最为关心的问题。

不少债权人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犯罪单位是医院,滕树良是决策人,医院与滕树良是共同实施的犯罪,医院同样具有退赔义务。一名债权人回忆,2022年起,当地曾多次致电让他们进行申报登记,而公告仅将滕树良作为非吸案主体,不涉及医院,他犹豫了一个月,才决定进行登记申报,“公告写了,若不登记,将视为债权人主动放弃债权。”


债权人登记公告

学者邓勇主持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革激励约束机制研究》,曾深入研究辰溪县人民医院一案。邓勇告诉红星新闻,虽协议中的签字代表是滕树良,但借款主体仍是县人民医院。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债权人与医院间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关系。

不同主体借款行为性质不同。如借款人是院内员工,医院与员工的借款行为并不具有“公开性、社会性”,应当作为一般民间借贷处理,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分了三种情况:属刑非民、刑民并行和先刑后民。

邓勇分析,首先,医院对院内员工借款存在借贷合意、交付借款及还款期限等,基本事实是清楚的,无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不需“先刑后民”。其次,滕树良个人的犯罪行为与医院的一般民间借贷,是不同的主体,属于两个事实而非一个事实,可以刑民并行处理。当地县市两级法院应秉持“刑民并行”原则,继续审理相应民间借贷案件,不应驳回。

如借款人是院外社会人员,目前医院对外的借款被检察院认定为滕树良个人对外的非法集资行为。对该部分人员的受偿问题应当采取“属刑非民”的处理原则。就该部分受害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遭受的损失,应严格按照刑事程序予以清退。“由于借款用途绝大部分均用于医院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终追缴范围应当包括滕个人的违法所得,和县人民医院所实际收到的借款。”

邓勇认为,滕树良或已无力承担还债责任,“如真将借款人的债权全部转移到腾个人头上,对广大弱势的借款人而言是极为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