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总则
《潍坊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于2023年12月7日第四十三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市公布,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潍坊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和法律责任等。《办法》对广场舞噪声扰民、不文明遛狗等群众关注的不文明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明确了执法机关,确保公众能够在一个和谐有序的环境中进行休闲娱乐活动。
潍坊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25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广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市、县(市)中心城区内政府管理的,向公众开放,具有一定的园林绿化环境和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传承文化、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游园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广场是指市、县(市)中心城区内政府管理的,具有一定绿地规模、配置一定景观设施,供公众游憩或者进行纪念、避险等公共活动的开放性空间。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园、广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建设、管理城市公园、广场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体育、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园、广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园、广场名录。城市公园、广场名录应当包括名称、类别、位置、面积、四至范围和管理机构等内容。
第七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参加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城市公园、广场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园、广场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公园、广场设计规范等相关技术要求,编制城市公园、广场设计方案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城市公园、广场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九条 编制城市公园、广场设计方案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简约、突出特色、功能完善的原则,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植物造景为主,优先选用乡土植物,科学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景观;
(二)充分融合本地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三)适当配建游乐、娱乐、康乐等游憩设施和游客服务中心、公厕、停车场、无障碍通道等服务设施。
第十条 城市公园、广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体量、外形、高度、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符合国家规范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公园、广场内绿地面积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
第十一条 城市公园、广场内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应当与游人总量相适应,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二条 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城市公园、广场,应当根据灾害类型、承担的主要功能以及相应的规划建设要求,建设应急避护场所和设施,并设置显著的指示标志。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园、广场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园、广场用地使用性质。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公园、广场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临时占用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确需改变城市公园、广场用地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 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防灾避险预案;
(二)做好设施设备、建(构)筑物、绿化景观的维护管理和卫生保洁;
(三)加强安全管理,维护正常游览秩序,有条件的设置视频监控等安全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规范服务行为,为游人提供方便、舒适的游园服务: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根据需要公示游览示意图、简介、游客须知、开闭园时间、管理机构名称和监督服务电话等;
(二)对有历史意义和文化内涵的建(构)筑物和园林景观设置介绍牌;
(三)工作人员经培训上岗,言行举止文明规范,有条件的为游客提供导游讲解服务;
(四)为残疾人、老年人、儿童提供方便服务,保持无障碍设施完好,有条件的配备医疗急救设备;
(五)因故不能开放或者需要控制游客数量的,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城市公园、广场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确需收费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城市公园、广场内配套商业设施、场地对外承包、租赁、合作经营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鼓励在城市公园、广场内依法开展配套服务经营,合理引入餐饮、零售、游乐等服务项目,激发城市公园、广场活力。
禁止改变城市公园、广场内建(构)筑物等的公共资源属性,在城市公园、广场中设立为特定群体服务的会所、会馆等非公益性场所。
第十九条 在城市公园、广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城市公园、广场管理规定,接受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除下列车辆外,城市公园、广场内禁止车辆通行:
(一)轮椅车、儿童车;
(二)步行骑行综合绿道内准许骑行的车辆;
(三)施工、养护、观光等专用车辆;
(四)电力、水务、通信等作业车辆;
(五)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防汛等特种车辆。
准许进入的车辆,应当遵守城市公园、广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园、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和树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乱涂写、乱刻划、乱张贴;
(二)随地吐痰、便溺以及乱丢烟头、纸屑、果皮、包装盒(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
(四)采挖植物,采摘花果,损毁草坪、树木;
(五)捕捉、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六)焚烧树枝树叶、垃圾或者其他杂物;
(七)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八)在非指定区域内进行轮滑、滑板、平衡车、游泳、垂钓、宿营等活动;
(九)未经准许摆摊设点、兜售商品,发放商业广告传单、宣传品;
(十)其他影响景观和环境卫生、妨碍他人游览休憩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公园、广场内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规定在该公园、广场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等,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告示牌。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公园、广场设置噪声监测设备和公共电子显示屏,实时监测噪声值。
第二十三条 禁止携带危险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恐吓性的宠物进入城市公园、广场。
携带犬只进入城市公园、广场的,应当采取犬绳(链)牵引等方式有效管护,不得妨碍和危害他人,并及时清理携带犬只的粪便。
第二十四条 利用城市公园、广场场地或者设施设备举办活动的,应当取得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的书面同意;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服从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的管理,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活动参与人员和游客安全。
第二十五条 需要在城市公园、广场设置展示牌、宣传栏等设施设备开展公益宣传的,设置单位应当遵守城市公园、广场管理规定,不得擅自设置;设置的展示牌、宣传栏等设施设备应当与城市公园、广场的风貌相协调。
在城市公园、广场增加公益性健身器材等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与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增加的维护、更换费用,应当明确资金来源。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公园、广场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由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劝阻;劝阻无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城市公园、广场,未采取犬绳(链)牵引等方式进行有效管护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不及时清理携带犬只粪便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潍坊停车收费费用是多少 潍坊停车收费费用是多少钱一天
潍坊关于重新公布潍坊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定期公布定价目录清单,是落实价格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保障社会各界和市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制度安排(0)人阅读时间:2024-04-24潍坊公租房申请外来务工人员有哪些要求
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无私有住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年及以上。(0)人阅读时间:2024-04-24潍坊公租房申请外来创业及从业人员有哪些要求
无私有住房;在潍坊市区建厂、购置或租赁商业房(门头房、写字间等商业用房)或在潍坊市区开办企业。(奎文区暂无此保障类型)(0)人阅读时间:2024-04-24潍坊申请阶段性租赁补贴有哪些要求(潍坊市租房补贴申请条件)
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线;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市区常住户口;名下无机动车、无工商注册企业或个体工商登记(0)人阅读时间:2024-04-24潍坊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总则 潍坊市区有几个公园
《潍坊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于2023年12月7日第四十三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市公布,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24-04-24潍坊停车收费费用是多少 潍坊停车收费费用是多少钱一天
潍坊关于重新公布潍坊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定期公布定价目录清单,是落实价格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保障社会各界和市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制度安排..2024-04-24潍坊公租房申请外来务工人员有哪些要求
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无私有住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年及以上。..2024-04-24潍坊公租房申请外来创业及从业人员有哪些要求
无私有住房;在潍坊市区建厂、购置或租赁商业房(门头房、写字间等商业用房)或在潍坊市区开办企业。(奎文区暂无此保障类型)..2024-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