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洲镇流动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积分入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顺利推进我镇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工作,根据《中山市流动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办法》(中府〔2024〕24号),结合我镇流动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员子女的积分入学管理活动。本细则所称流动人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并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等处在有效期内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三条积分入学根据流动人员参加积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本镇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即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的可供学位(含政府购买民办学位,简称“公办学位”)数量,合理确定当年积分入学准入最低分值(简称“积分入围”)标准,并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安排流动人员子女享受义务教育公共服务。
第四条 积分入学工作坚持居住证为主要依据,遵循“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采取“个人自愿申请、分镇街受理、统一平台操作”的管理模式,实行网上申请、查询、审核、评分、排名、公示等“一门一网式”服务。
第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使用中山市中小学积分入学管理系统(简称“积分入学管理系统”)开展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核查评分等积分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在市政府和市教体局的统一领导下,镇政府负责积分入学管理工作。镇教体文旅局负责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统筹指导和检查督促工作;镇按照市的要求,协助提供数据对接和数据共享服务。镇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谁负责、谁审核,谁评分、谁解释”的原则,认真做好积分项目审核、评分及解释工作。
第七条 镇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积分入学及经费保障工作。
第八条 在宣传文化服务中心一楼初心堂设立积分入学管理窗口,负责政策咨询、申请指导、资格初审、复核、积分汇总、积分确认、积分公布等工作。
第三章 积分规则
第九条 积分项目由市级共性项目和镇街个性项目组成,总分值800分。其中,市级共性项目分值200分,镇街个性项目分值600分。市级共性项目积分和镇街个性项目积分之和即为申请人的总积分值。
第十条 市级共性项目设“居住证”“住房公积金”等两项,坦洲镇个性项目设房产情况、表彰奖励等九项,具体的积分按附件1和附件2进行计分。
第四章 积分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及其子女户籍均不在中山市辖区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积分入学。
(一)申请人须在中山市辖区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且积分入学网上报名时必须在居住证签注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的子女须符合中山市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的适龄条件,且未曾入读小学或初中。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向其有效居住证上的现居住地址所在镇街申请积分入学,也可以向申请人或其配偶的房产证地址所在镇街申请积分入学,且只能选择一个镇街作为申请地。申请人有多个子女同年申请入学的,只需申请一次积分。积分当年有效,且只限于义务教育起始年级新生入学。
第十三条 积分入学实行网上报名,一个家庭只能选择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作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积分入学管理系统进行报名,报名时须一次性提交所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积分报名
第十四条 积分入学采取网上申报,积分入学报名一般安排在每年3月份,具体申请时间以市教育体育局当年公布为准。参加积分入学申请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登录“中山市中小学积分入学管理系统”进行报名。报名所需要材料如下:
(一)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
(二)有效期内居住证:《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
(三)子女关系证明材料: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或法律认可的亲子鉴定报告等。父母双亡或父母丧失监护权,随其他法定监护人生活,需在本市申请积分入学的,须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属合法的收养子女,须提供收养登记证。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请参照附件1和附件2“所需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提交申请信息后,除审核部门提出要求外,申请人不能再对积分信息修改或补充。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再受理积分入学申请。
第六章 审核评分
第十六条管理窗口在收到申请人提交完整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其资格条件和材料规范进行初步审核。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缺失,退回给申请人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初步审核日期从收到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初审通过的,设为申请人符合资格条件,同意受理申请,并在积分入学管理平台注明初审通过。
第十七条 管理窗口完成初审后马上提交给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评分,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评分。其中公安部门负责居住证信息核查评分,同时协助教育部门审核户籍身份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含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的核查评分。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信息的核查评分;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信息的核查评分;其他部门根据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核查评分工作(参照附件1和附件2)。
第十八条 管理窗口在收到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的审核评分后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积分汇总,汇总时必须进行积分准确性、合理性和完整性检查,确保积分无误。
第七章 积分确认和排名公示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可以在积分查询有效期内登录积分入学管理系统查询个人积分情况。确认无误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确认。如对积分有异议,可以提出积分复核申请。申请人不按时进行网上确认的,视为对积分无异议,系统自动确定积分。
第二十条 积分入学管理窗口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论告知申请人。复核过程中,除审核部门提出要求外,原则上不接受变更或补充信息资料。复核期结束后,系统将自动确定申请人最终积分。
第二十一条 积分确认后,按积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申请人市级共性项目合计得分、市级“居住证”项目得分、市级“社会保险”项目得分、市级“住房公积金”项目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排名先后顺序。如仍然无法确定排名顺序时,则通过镇内确定的形式进行排名。
第二十二条 排名结果在坦洲镇政府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的监督。公示期内如接到群众反映和举报,经核查属实后,按实际情况修订积分结果和排名。
第八章 入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向社会公布积分入学的学校名单和服务区域;根据本镇实际情况科学测算积分入学学位指标数(简称“积分指标”),合理划定2024积分入围标准,报市教育体育局同意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确定积分入围名单,统筹安排入读学校。申请人凭积分入学通知办理入学手续,不服从入学安排或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读资格。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伪造或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入学管理,已取得入学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六条 积分入学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等部门应组织对积分入学工作进行督查。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外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和本市、本镇户籍人员子女不适用于本办法。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教育优待政策的人员子女(含香港、澳门、台湾户籍)可按照相应的入学优待政策申请入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规定》(中府〔2020〕2号)、《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中府办〔2020〕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山市中小学积分入学市级共性积分项目计分标准
2.坦洲镇中小学积分入学镇级个性项目计分标准
中山市坦洲镇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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