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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宜昌宜都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宜都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

时间:2024-05-08人气:作者: 佚名

2024宜昌宜都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宜都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

  2024宜昌宜都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一、认定时间、地点及咨询方式

  (一)春季认定时间

  1.网上报名时间:5月20日8:00-6月3日17:00(系统开放日7:00-24:00);

  2.现场确认时间:5月28日至6月4日(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

  3.体检时间:4月22日-6月4日(法定工作日);

  认定数据处理及证书发放时间:6月5日-7月18日。

  (二)秋季认定时间

  1.网上报名时间:9月16日7:00-9月27日17:00(系统开放日7:00-24:00);

  2.现场确认时间:9月23日至9月27日(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

  3.体检时间:9月16日-9月27日(法定工作日);

  认定数据处理及证书发放时间:9月30日-11月20日。

  (三)现场确认地点:宜都市政务服务中心(五宜大道99号)一楼综合窗口。

  (四)咨询QQ群:468445876

  咨询电话:0717-4823132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按网站提示选择相应现场审核确认点。

  二、认定范围和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市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一)户籍在宜都市内的社会人员;

  (二)持有宜都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注: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居住证明等均不等同于有效期内居住证,不能替代使用);

  (三)在宜都市的中国公民及驻我市部队现役军人、现役武警可在宜都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特别注意:2024年应届毕业生在春季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建议在学校所在地办理,如在户籍地申请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学位证原件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认证报告(在学信网(www.chsi.com.cn)在线申请),否则将不受理。

  三、认定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宜都市教育局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宜都市教育局代为审查材料后报宜昌市教育局认定。

  四、学历标准

  申请认定小学、初中、高中、中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学历按照《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学历问题的说明》(鄂教资〔2012〕4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按照《关于我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学历问题的通知》(鄂教资〔2015〕6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普通话要求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学科、小学全科和幼儿园教师资格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六、体检标准

  申请人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鄂教师〔2002〕3号)规定执行。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七、认定程序

  (一)报名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认定报名,报名时应按本公告要求选择相应的认定机构: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的,选择“宜都市教育局”为认定机构;申请高中阶段(高中、中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选择“宜昌市教育局”为认定机构。现场确认点均选择“宜都市教育局”为确认点。

  报名时遇到问题可通过网站“咨询服务”栏目下“操作手册”、“常见问题”解决。其中,“请选择考试形式”一栏中,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应选择“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人应选择“免试认定改革人员”。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网上报名完成后,查看系统“申报提醒”及“注意事项”相关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按公告要求携带各项需提交的材料进行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春季5月28日至6月4日、秋季9月23日至9月27日(有效工作日8:30-11:30,2:30-5:00);

  2.现场确认地点:宜都市政务服务中心(五宜大道99号)一楼综合窗口;

  3.现场确认须携带以下材料:

  ⑴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

  ⑵申请人为宜都市户籍的提交户口本原件;在居住地认定的提交有效期内的宜都市居住证原件。

  ⑶《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或《湖北省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仅需在荆门、荆州、恩施等三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三甲以上医院检查的人员提供)。

  ⑷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用于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必须是正规证件照片,翻拍照片、手机自拍照或用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受理,应与网报系统中上传相片同底版,照片背面下方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⑸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⑹网报时,学历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等未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系统核验的,现场确认时需补充提交:

  ①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台学历应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应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未经认证的学历(以中等职业学校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除外)不能用于申请教师资格。请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自行查询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申请学历认证,并提交相关材料以备认定机构查验。

  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③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未参加全国统考,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供教育学、心理学成绩以及教育实习合格证明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高校录取花名册申请人信息页复印件。复印件均须由档案管理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以及经办人和联系电话。

  ④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在服役地申请的,应提供军官证或警官证,如证件上不能显示服役所在地,另需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服役所在地。

  (三)体检

  体检表由申请人自行下载正反打印,并粘贴申报时系统上传的同底版照片,到指定医院进行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宜都市指定医院为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或宜都市中医院。申请人须按照医院要求进行体检(注意个别项目要求空腹,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请合理避开生理期),体检完成后,将体检表交至医院体检中心,由医院将体检表统一交市教育局。

  特殊情况可根据宜荆荆都市圈办〔2024〕2号文件在荆门、荆州、恩施等三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三甲以上医院完检。在宜都市外医院体检,现场确认需提供体检报告。省人民医院为疑义问题终检医院。

  特别提示:

  1.怀孕人员可免做胸透项目,但需提供认定机构指定体检医院出具的相关医学检查证明。

  2.“体检”和“确认”程序,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先后顺序,如果选择“先体检后确认”,但确认时如果不符合认定条件,则体检结果作废,需自行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后果,请谨慎评估后决定。

  (四)审核认定及制发证书

  符合相应教师资格条件者,予以认定,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简称“一证一表”)具体领取时间、地点届时见宜都教育局官方网站(http://www.yidu.gov.cn/jy/)。

  八、其他须知事项

  (一)内地(大陆)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比对核验。

  (二)港澳台居民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分别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警务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申请人需及时到所选择的认定机构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申请人自行将函件交给香港、澳门及台湾相关部门,由其核实后将核查结果交给相关认定机构。核查结果将作为认定依据。未能按时提供核查结果书面回函的,本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无效。

  (三)申请人同一自然年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成功申请后的当年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请第二种教师资格。

  (四)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五)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相关法规,将会受到撤销教师资格的处罚。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附件

  1.申请人使用手册


  2.申请教师资格体检表格(正反打印)


  《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适合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使用)


  《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适合申请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