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区初中报名公告2024(时间+流程)
一、总体要求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进一步规范招生入学秩序,健全义务教育公平入学长效机制,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就近入学
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原则,区教育局依据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人数,遵循入学划片历史沿革,结合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新建小区、街道和人口变动等因素,科学划定服务范围,确保各片区之间教育资源大致均衡。片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
根据学龄儿童数量变化趋势,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全面掌握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人数,因地制宜、因校施策,切实做好学位供给保障工作,保障所有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地入学。对服务范围内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小学,实行一套房屋解决一个家庭的户籍适龄儿童就近划片入学,其他迁入的适龄儿童统筹入学。对已发布调整入学相关事宜的小学,按《锦江区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细则》(锦教发〔2022〕4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坚持免试入学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升学规定,公办学校实行按户籍划片登记入学或多校划片电脑随机录取入学,民办学校实行免试电脑随机录取。严禁通过笔试、面试、面谈、评测、简历等任何形式选拔学生,严禁以各类竞赛、学科成绩、培训成绩、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与社会组织、培训机构挂钩招生;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学校须严格实施均衡编班,按照“班额、生源、男女比例等基本均衡”的原则,均衡分配学生、配置师资,学校不得以教育信息化改革等名义分班并取名。
(三)坚持公民同招
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同步招生。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及录取工作均纳入全省、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平台统一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规定要求,优先满足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及其他符合政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不得在成都市外招生。
区教育局结合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校额及班额标准,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审核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局同意后公布。报名人数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未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直接录取全部报名学生。民办学校补录面向符合民办学校网报条件且未被民办学校录取过的所有学生,补录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再招生。
四、初中入学
(一)信息核对
1.在锦江区小学就读的所有小学毕业生,4月22日—26日登录“成都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进入毕业信息采集系统完成信息核对。
2.在锦江区外、成都市内就读的锦江区户籍小学毕业生,于毕业信息采集前向现就读小学提供户口簿和监护人房产证明,由现就读小学在“成都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上传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锦江区入学。
3.在成都市外就读小学、回锦江区就读初中的锦江区户籍小学毕业生,4月22日—26日登录“成都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完成回蓉生信息采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锦江区入学。
4.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4月1日—30日登录“成都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后进入“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申请办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锦江区入学。
(二)公办初中入学
6月5日,登录“成都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查询公办初中升学对应区域。
6月18日—21日,市直属学校网上报名,每位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自愿填报一所市直属学校。6月26日,市教育局组织开展市直属学校电脑随机录取并公布结果。被市直属学校电脑随机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民办学校电脑随机录取以及区属公办学校划片入学或多校划片电脑随机录取;其法定监护人放弃市直属学校学位的,由区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位。
7月4日,区教育局组织开展区属公办学校划片入学或多校划片电脑随机录取并公布结果。
(三)民办初中入学
1.网上报名
4月30日后,民办初中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收费标准等,经区教育局审核,并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公布。
6月5日—6日,自愿直升本校初中部的民办一贯制学校在籍小学毕业生,通过“成都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报名参加直升。
6月18日—21日,符合民办初中招生简章条件的小学毕业生进行民办初中网上报名,每位学生可自愿填报一所民办初中。
所有民办初中招生均在“成都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报名。报名截止后,报名信息不能再作修改。任何学校不得自行组织招生报名。
2.组织录取
6月11日,区教育局组织民办一贯制学校直升生电脑随机录取。报名直升人数未超过本校初中核定招生计划数的,直接录取全部报名学生,剩余学位实行网上报名,电脑随机录取;报名直升人数超过本校初中核定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已被校内直升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其他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录取。
6月13日,区教育局审核民办一贯制学校电脑随机录取计划,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公布。6月27日,区教育局组织开展民办初中电脑随机录取并公布结果。
(四)学位确认
7月5日—6日,被民办初中和区属公办初中同时录取的小学毕业生,其法定监护人在“成都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进行公办或民办学位确认。逾期不确认的,默认为公办学位;放弃已确认民办学位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学位。未被民办初中录取的小学毕业生,按公办初中入学办法入学。
小升初信息采集结束后至新学期开学前,户籍从外地迁入或因其他原因未进行信息采集的本区户籍小学毕业生,由区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位。
(五)民办补录
7月8日,民办初中未完成招生计划需补录的,经区教育局审核,报市教育局同意后公布补录计划。7月9日,符合民办初中网报条件且未被民办初中录取过的小学毕业生可报名参加补录。7月11日,区教育局组织开展民办初中补录电脑随机录取并公布结果。参与民办补录被录取的,以补录学位为最终学位。
(六)入学报到
7月12日—13日,学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五、其他群体入学
(一)随迁子女。按照《关于做好来蓉就业人员和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成教办〔2022〕13号)及《成都市锦江区关于做好来蓉就业人员和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细则》(锦教发〔2022〕36号)相关规定办理。
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申请就读锦江区公办小学,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在锦江区小学毕业且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随就读小学划片入学;在锦江区以外小学毕业且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二)残疾儿童少年。按照“全覆盖、零拒绝”要求,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权利;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开展入学评估,通过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逐一做好入学安置工作,并落实“一人一案”。
(三)优抚对象子女。对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进藏干部职工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抗疫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成都工匠”子女等各类优抚对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四)其他。法定监护人(父或母)双方或一方为成都市锦江区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本人为成都市外户籍的,由法定监护人一方(父或母)提出申请,并出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证明、法定监护人户籍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在锦江区合法居住证明、劳动合同和成都市社保等材料,由区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按规定做好在锦江区居住的港澳台及外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持旅行证入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其法定监护人为锦江区户籍的,可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由区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双胞胎(多胞胎)子女参加电脑随机录取时,家长可自愿提出申请“双胞胎(多胞胎)绑定”电脑随机录取。
因电脑随机录取导致多子女不能同时就读同一学校(校区)的,家长可于5月24日—28日通过“成都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申请拟入学小孩与已在读大孩就读同一学校(校区),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5月31日,公布多子女同校就读申请审核结果。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控辍保学职责。学校要认真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成都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证明,于5月20日—23日报区教育局指定的户籍适龄儿童入学登记点批准。延缓入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二)强化招生计划管理。在招生入学系统和学籍系统中明确设置各学校招生计划数,落实招生计划刚性执行。符合小升初政策入学是申请普通高中指标到校生的必要条件之一。
(三)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充分运用“成都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实行一网通办,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简化入学手续。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
(四)加强学籍注册管理。严格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义务教育学籍注册须通过全市统一入学平台采集和审核,不得为违规选拔、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确保学校招生计划、招生结果和学籍注册一致,并在每年9月至10月新生报名注册学籍时实行逐一核对、批量导入。严格转学管理,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不得强迫学生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相关学校承担责任。学校不得以增班转学选拔学生。定期开展义务教育学籍异动情况监测,坚决防止通过转学提前抢挖生源。
(五)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各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和省教育厅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三个严禁”要求,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区教育局将招生违规情况记入相关学校校长和教师档案,与职称职级评定、评优评先相挂钩。对违反招生入学规定的学校和责任人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1-3年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直至撤职等行政处分。其中,对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给予压减当年或次年招生计划、取消招生资格,直至依法取消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坚决查处校外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校挂钩招生等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列入“黑名单”。
(六)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各学校要落实“阳光招生”,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及时主动公布招生入学相关信息,加强对招生入学政策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宣传解读。建立联合查处、曝光等机制,严肃查处以招生入学或转学等名义谋取利益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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