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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竞合关系存在吗(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时间:2024-04-06人气:作者: 佚名

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竞合关系存在吗(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一、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竞合关系存在吗?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无法条竞合关系。

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例如: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可以存在竞合关系。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二者并不存在竞合关系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这是由本罪的特定的犯罪方法所决定的。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其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债务而对债务人使用了威胁手段,由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构成本罪。

三、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

综合上面所说的,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是属于两种不同的罪名,如果要存在竞合的关系,一般是实施了一种行为而同时触犯了不同的犯罪条文 ,而对于这两种罪名完全不是一样,所以,执法人员在处理时就会结合案件的情况来定。

标签: 敲诈勒索  罪名  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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