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询问的范围,指向证人发问时的发问内容限制,即可以问什么,不可以问什么。
一般来说,提请传唤证人的一方进行主询问时,范围没有什么限制,凡是有助于证明主询问方诉讼主张的事实均可询问。
但也不是毫无限制、漫无边际,也要注意避免主询问范围过大或过小的问题,主询问的范围过大或过小都是不适宜的,均不利于事实真相的查明。
主询问范围过小可能会使一些本来为证人所知悉的有利于本方的案件信息因提问范围过小而无法在法庭上得到充分展示,尤其是当该证人是了解某一特定事实的惟一证人时,范围过小就会给查明案件真相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当然,范围过大,也为对方的反击留下了较大的缺口,因为主询问的范围大,则反询问的范围也大。
所以主询问的范围适当才能既保证有利本方的事实得到全面揭示,又不给对方留下从本方证人处获取有利信息的机会。
颇有争议的是关于反询问的范围问题。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看,越来越多的国家规定反询问不能超过主询问的范围。
如《布莱克法律大辞典》在“交叉询问”项下写道:
由直接询问者以外的当事人对证人所作的询问不应逾越对该证人进行的直接询问的范围。
一般说来,反询问的范围应限制为直接询问所涉及的事项。
《新法律学词典》 也主张反询问不应超出主询问的范围。
对于主询问和反询问的范围,不管是加以限制还是不加以限制,出发点只有一个,即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探明事实真相。
这是规定询问范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既不能宽泛无边,也不能束缚手脚。
许多国家从提高庭审效率、防止诉讼拖延的目的出发,对:
再主询问的范围作了严格限制,原则上再主询问不能超出主询问的范围,——般不得提出主询问时未涉及到的新问题。
同时,再主询问也不得超出反询问的范围。
因为再主询问是针对反询问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在反询问过程中受到对方削弱的证言的证明力。
我国刑诉法对交叉询问的范围只有一点限制,即刑诉法第156条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是否“无关”,是一个并不明确的标准。
有关、无关是一个逻辑判断问题,往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因此我国在进行证据立法时,应对交叉询问的范围作出规定。
主询问的范围一般没有限制;
反询问一般不得超过主询问的范围;
再主询问不得超过主询问及反询问的范围,再反询问遵守反询问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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