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镇江市房屋征收中试行房票安置的通知
试行时间:2023年12月30日起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给予被征收人更多选择权,更好满足被征收人住房改善需求,现就我市房屋征收中试行房票安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票安置定义
房票安置是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将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一种方式,是现有安置方式的补充。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领取补偿款,也可以选择房票安置。
二、适用项目
(一)新实施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项目。
(二)已实施但尚未完成房屋安置的征收拆迁项目。对于逾期安置且安置房尚未开工建设或长期停工的项目,原则上应通过房票安置方式实施调剂安置。
三、使用范围
房票可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本通知试行期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可自行确定房票的使用区域及范围。鼓励使用房票在市区范围内跨区域购房,房源、奖励资金出资比例等由输入地政府与输出地政府自行协商。
四、房票金额
(一)新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含被征收房屋价值、奖励、搬迁、临时安置等补偿补助。
(二)已征收拆迁尚未房屋安置的项目,在充分尊重被征收人意愿的前提下可实行房票安置,由评估机构对原安置房进行市场价评估,票面金额为原安置房的评估总价,并注明房票有效期满未购房的处理方式。若原安置房价款未结清的,需按原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价格结清房款。
五、奖励措施
(一)被征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使用房票购房的,项目投资主体给予被征收人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资金纳入征收项目成本。
(二)奖励比例一般为10%,具体比例标准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确定。
(三)新购新建商品房总价大于等于房票金额的,奖励金额按房票金额乘以奖励比例计算;商品房总价小于房票金额的,奖励金额按商品房总价乘以奖励比例计算。购房行为完成后,被征收人凭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申领奖励金额。
六、房源管理
(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每个项目情况,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确定房票安置房源并公布。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参与房票安置。
七、核发使用
(一)房票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其指定的单位核发给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原则上一户一张房票。房票应注明征收项目名称、核发单位、被征收人、购房人、房票金额、开具日期以及房票使用须知等相关信息。
(二)房票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18个月。新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房票有效期满被征收人未购房的,按房票金额领取补偿款,不计利息。
(三)被征收人使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有余额的,可继续购买符合规定的房屋或按实结算现金。
八、组织领导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作为房票安置工作实施主体,应根据本地房屋征收规模、征收拆迁安置情况、房地产市场行情等因素,选择合适的项目试行房票安置,并制定具体操作流程和细则,确保房票安置平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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