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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唐山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时间:2023-09-04人气:作者: 佚名

唐山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唐山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

  参保居民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支付。

  (一)起付标准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人每次100元;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7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1200元。

  (二)支付比例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为90%,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

  (三)双向转诊

  参保居民住院过程中因病情需要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双向转诊时不再重复计算起付标准。向上转诊的参保居民实行累计起付标准,向下转诊的参保居民不再另设起付标准。参保居民转诊时,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其办理转诊手续,未办理转诊手续的,起付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统筹区内医院间互转,通过参保人本次就诊住院时间,与最近一次就诊出院时间进行对比,如果不超过72小时,默认为双向转诊,如果超过72小时则不享受双向转诊待遇,仍按相应级别起付标准执行。

  (四)中医药

  逐步提高参保居民在中医院住院使用《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河北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内中医药技术和中药饮片的报销比例,将中医院的起付标准下浮一级。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服用医疗保险范围内中药饮片,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但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比例累加后,总体支付比例不超过98%。

标签: 医疗机构  参保  标准  转诊  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