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及时保险报案务必保留事故现场,并在24小时内向公安刑侦部门(110)报案;
2、在案件发生地的市级报刊刊登寻车启事,保存当期报纸,到车辆管理部门开具未破案证明;
3、提供相关材料保险单正本、出险通知单、损失清单、车钥匙、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购车原始发票、附加费凭证、登报寻车启事、公安报案受理单、公安刑侦部门3个月未破案证明、车辆管理部门封挡证明(或失窃车辆牌证注销登记表)和养路费报停证明;
4、在被盗抢3个月之内找回的车辆归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进行赔偿,当全车被盗3个月仍未找回时,保险公司根据条款规定,按车辆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即该车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的折旧额)赔偿,并进行20%的绝对免赔率;
5、如果被保险人不能提供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附加费凭证,每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保险公司理赔后,如果被盗车辆又找回来,保险公司可将车辆返还给保户,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保户不愿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