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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失去土地的出嫁女并肩

时间:2024-07-03人气:作者: 佚名

与失去土地的出嫁女并肩

她和父母挤在9平米的房间里,睡觉就躺在一张行军床上,总想着上方的壁柜会不会掉下来,这是年轻时的李慧英对居住空间突然被压缩的记忆。

收缩出现在小哥哥结婚后,家里的一间房因此分出去了。李慧英感受到家庭对待女儿和儿子的分别心,来到城市的父母保留着农村的观念:女儿要出嫁,儿子要娶妻,家里的房子要留给儿子。

后来做妇女研究时,李慧英接触到农村出嫁女。她们和外村或外组的男性步入婚姻后,从自己的娘家被分离出去。即便这些女性因为种种原因仍留在自家村内生活,村委会也不承认她们的村集体成员身份,会收走她们的宅基地和承包地。

一边是过去的自己,在哥哥婚后与父母蜗居在小房间里,一边是“房无一间、地无一垄”的农村出嫁女们,命运在此刻有了连接。

十个案子里,只有一件胜诉

李慧英是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研究学者、原中央党校社会学教授,她所关注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由来已久。

她记得,1998年全国妇联组织研讨会,有人提到,199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文件提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政策对妇女产生了影响。

这一政策提倡,只要确定承包经营关系,就不要因为新增人口的变化而增减承包地。调查发现,很多妇女结婚后在丈夫的村里作为新增人口变得没有土地了,她留在娘家,村里又不同意。

法律工作者也在接案中察觉到这一问题。从2004年起,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千千律所)就不断接到来自全国各地的农村出嫁女的求助。她们说,“土地被征用后,分不到征地补偿款”、“申请不到宅基地,没法盖房”、“结婚前有土地,结婚后土地被收回去了”。

千千律所的律师徐维华对出嫁女杨丽华的案子印象深刻,这起案子是李慧英做田野调查时留意到后介绍给千千律所的。

1993年,湖北洪湖市柏枝村的杨丽华和外村丈夫结婚,婚后夫妇俩就留在柏枝村生活。丈夫是城镇户口,当时杨丽华无法把户口迁去,就保留在了原村。到了第二年,村里分鱼分肉时,杨丽华的份额就没了,被告知“嫁了的女儿没有”。

按照村里的规定,男性结婚,村里分两间宅基地,出嫁女没有。村里以她出嫁后失去本村村民身份为由,剥夺了她的配股分红权。在村子里,与她情况相似的,还有另外37位出嫁女。

杨丽华在村里待不下去,就多年在外打工。

了解杨丽华等出嫁女的情况后,徐维华先去找了市领导反映问题,没成。她又从市里跑到村里,联系上村支书,她记得,对方当时说出嫁女在村里赖着不走,就是跟村里人争地、争财产。


在湖北洪湖为出嫁女争取集体收益分配权 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供图

随着农村人口增长,既有的土地资源变得紧张。村集体默认女性婚后“从夫居”,参与分配对方村中的资产,如果女性婚后户口没有迁出,她的子女也会来参与村集体的经济分配,那出嫁女“两头占”,就影响了其他村民的利益,由此大多数村民排斥出嫁女这一群体,反对出嫁女享受同等待遇。

事实上,也有不少农村女性在婚后遭遇“两头空”,由于各种原因留在娘家,她们渐渐失去了村民身份和权利。

2014年4月,徐维华帮助杨丽华为首的出嫁女们递了诉状。当地法院还从未立过此类案件,法院接收材料的工作人员称要请示领导,没有马上给她回复。

另一边,杨丽华找到了湖北省妇联。案件一审前,省妇联权益部的几位工作人员到法院进行沟通,参与了一审旁听。

一审法院认为,村民委员会与上诉人之间的纠纷,法院不应当受理,二审维持一审结果,再审申请亦被驳回。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上写道,(此案)“属农村公共事务管理的范畴,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杨丽华等人的二审、再审申请裁判文书

千千律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项目负责人林丽霞说,20年来,律所受理的3000多起农村女性土地权益投诉,胜诉的占一成,更多是败诉或法院不受理。她表示,法院一般认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或规定,不能受理,或者说集体收益的分配应该遵从村规民约。

一般而言,村规民约主要由男性村干部和村民代表来制定,而他们和出嫁女之间是有利益冲突的。林丽霞说,留在村里的“出嫁女”是少数群体,她们不分或少分资源,男性村民就可以多分。

胜诉的案子,执行起来也是难题

对于一些出嫁女的权益诉求,林丽霞认为,法院并非无能为力。

2006年,内蒙古呼和浩特沙梁村的28位出嫁女将村委会起诉至法院。当时村里每个人可以享有1.5亩地、一套住宅房、一套70平米左右的商铺,可她们没有。

为了解决纠纷,法院在判决时适用《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类推判断的民法理论——法院认为该案中的28名出嫁女除性别以外,其他条件和男性村民都相等,所以也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这一判例在2007年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有时候,即使案子胜诉了,执行起来也是难题。

有次徐维华和林丽霞去湖南的一个村,那里有条规定,女性超过28岁不享有村民待遇。但经起诉后,法院支持了两个维权女性,每人可以分到2000多元,村里不愿执行。法院去强制执行时,村里又说账户里没钱。

维权女性和律师在乡镇财政所查账后,发现有300万的钱款落在村里一个村民头上,不在村集体账上。后来他们得知,有村民此前去乡镇闹过,说如果乡镇政府把他们的钱执行了,就纠集人来乡镇政府闹事。

另外一起案子发生在山东菏泽鄄城县,有位外嫁来的女性起初分到了地,丈夫与她离婚后离开了老家,她就带着两个不受婆家待见的女儿继续留在了村里。一晃30多年过去,她的前夫突然带着再婚的妻子和同父异母的弟弟回村了,于是村里把原本属于她们母女三人的租地款都剥夺了。然而这起案子2022年和2023年获得的胜诉判决,至今仍未执行到位。

和当事人一起维权,律师们见到了维权过程给这些女性带来的影响。

林丽霞印象深刻的,有一位农村出嫁女维权联盟的领头人王洪英。她在维权过程中,家里反对声很大,她离婚了,又得了乳腺癌。她原本是一位非常能干的女性,如今租房居住,她感觉自己一无所有,有时会自怨自艾。林丽霞说,“当这些失去土地的妇女站出来维权时,她们往往会变成一个家庭、一个村庄的敌人。”有的出嫁女住在村里,一出门村里人就会说三道四,村里连收垃圾也不收她家的;还有人被村民扒了口粮田。

不仅是出嫁女在村里受到敌视的目光,在帮助她们维权时,律师也受村里质疑。2006年左右,律师郭建梅在河南为出嫁女和村集体协商,没谈拢,当地一些男性村民开始挥舞着棒子示威。类似的事,徐维华也遇到过。


千千律所律师郭建梅在广东办理农村妇女土地权案件

有时林丽霞和千千的其他人也会劝出嫁女不要维权了,因为她看到不少女性从黑发到白发,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律师们劝她们当路走不通时,不妨先放下,先把工作、生活弄好,再寻找时机维权,但她们很执着。

林丽霞听心理专家讲过——权利受到侵害会造成心理创伤,“为什么很多人在维权过程中表现出有点偏执的态度?就是因为她们内心受到了创伤,觉得很不公平。”

来找到千千律所的出嫁女多数是一审二审都败诉了。林丽霞说,对于来求助的都会尽力去帮助,如果解决不了,能够倾听她们的故事,认同她们的诉求,这也是对她们的一种支持。

审理意见与村规民约

除了接手个案,帮助具体的女性,千千律所和李慧英也尝试过改变一些外部环境,比如在各地法院审理意见与村规民约里寻找内部松动的可能。

2006年起,千千所开始尝试通过一些项目试点,与地方妇联、地方政府或法院合作,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这一计划陆续在河北、湖南、内蒙古、黑龙江、江苏等地开展。

获知陕西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在2004年出台过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纠纷、集体收益分配纠纷的审理意见,千千把这一法院的副院长请到了河北邢台中院的会议上参与研讨。

林丽霞回忆,邢台中院当时的审判长马维东一开始认为此类案子法院不该受理,在研讨时和请来的嘉宾有诸多争论,但经历多场专家研讨后,认识发生了变化,认为这确实对女性不公平,不能因为观念问题限制妇女权利。

2010年初,邢台中院出台《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次在审理意见中对“农嫁女”进行集体成员认定,而成员资格正是享受成员待遇的前提条件。

邢台的规定出来后,当地此类纠纷数量下降了60%。

后来林丽霞了解到,安徽省高院、天津市高院、重庆市高院、海南省高院等也相继出台了这类规定。2015年,四川农业厅也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指导意见。

李慧英则尝试推动一些地方修订村规民约。


2015年,李慧英(左四)在河北邯郸农村进行妇女土地权益与修订村规民约交流

她牵头的课题组与河南社区教育研究中心的梁军团队在河南周山村率先试点。当时周山村有干部说,女的结婚到男人家天经地义,男人是根,男的在哪女人就在哪。李慧英记得,在和持反对意见的人沟通时,梁军组织村民进行讨论,比如让他们自己算媳妇和女儿分别享有什么待遇。村里的人发现各地村规民约有所不同,有嫁来的媳妇可能会两边得利益,而周山村的女儿出嫁却会遭遇“两头空”。这让他们发现了其中的不公,原先的观念也受到了挑战。


2009年3月,梁军正在给周山村的村规民约修订成员进行培训

周山村于2009年颁布了我国首部体现性别平等的村规民约,逐步将村民待遇的主体范围扩大到招婿家庭、婚出妇女、因离婚或丧偶将户口迁回本村的妇女及其子女等。

后来,黑龙江妇联借鉴周山村案例,在全省农村推动村规民约修订,维护妇女土地权益。千千律所在为出嫁女代理诉讼的同时,也与地方妇联合作,选点修订村规民约。

女性帮助女性

出嫁女们或是没有退路,或是为了孩子,持续地在一条布满荆棘的道路上前行。与之并肩的妇女工作者们,她们为何能持续关注和行动?

1995年,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徐维华当时被安排在一个维护妇女权益的论坛做秘书长。李慧英也参加了,她在“妇女研究在中国”论坛上做主旨发言。

1996年,李慧英到河南参加学术会议,听课受到震动,到了夜不能寐的程度,发现中国很多女性主义学者把学术研究和人生交织在一起。

她刚开始在中央党校做妇女研究,周围人不理解,世妇会已经结束了,为什么还要做妇女研究,但她觉得妇女研究使得人生充实,可以发挥人的主动性,推进男女平等。

上世纪90年代末,李慧英承接联合国计划开发署的项目,与其他五位专家共同撰写了《社会性别与发展培训手册》。那时,她大量接触到西方社会性别的内容,“社会性别突出了权利,人的自主性、人的主体性。人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在哪,要去争取这个权利。”对妇女研究的浓厚兴趣是李慧英关注出嫁女土地权的动力之一。

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李慧英接触到十几个出嫁女,都是结婚以后在娘家生产、生活,但是丈夫、孩子的户口不能进入村庄,没有自己的宅基地,承包地征收了,却得不到征地补偿款以及回迁房,不得不净身出村。

座谈会上,她们说,一旦争取自己的权益,是没有退路的,父母不支持,村民和村干部反对,必须下狠心,姐妹们相互支持、坚持到底!声音蕴藏的力量进入李慧英心里,妇女在她面前不再是抽象的集体,而是具体鲜活的个体。她长期和不少出嫁女保持着联系。

她的力量还来自于修订村规民约带来的改变。2012年8月,李慧英来到黑龙江,哈尔滨市卫星村女书记带领村民修订村规民约,解决了出嫁女和上门女婿的土地权。此事让她相信,争取会带来改变。

徐维华上世纪80年代初即在全国妇联的法律顾问处工作,为那些因家暴而反杀丈夫的女性奔走。


徐维华在全国妇联的法律顾问处工作多年

她过去有四年在农村里干活,晴天一身土、雨天一身泥,她对土地有感情,更对生活在土地上的具体的人有感情,“我觉得经济发展起来,土地成为一种货币,法庭上(村委)这些人为了自己生活更好一点,不顾姐妹,在利益面前把感情淡化了。”

徐维华认为这一代出嫁女和上一代不太一样,可能接受过教育,有学问,有思想,更重视个人权利。比如诸暨出嫁女周保利,“她是这个地方生养的人,大学毕业后回来这片土地,在此成家立业,但是被当作异类。”

今年74岁的她仍在千千律所工作,觉得只要自己还思路清晰,论证过程有理有据,就会继续站在法庭上,为权益受损的女性辩护下去。

林丽霞在加入千千律所之前,当了6年的中学老师。她觉得在妇女维权机构工作很有意义,从2010年开始做农村妇女土地权的项目,就一直做到现在。

“现在相较于五年、十年前改村规民约更困难了。”她说,千千很难找合作伙伴,开展项目受到很多限制,代理的很多案件不了了之,“一些出嫁女都走完了所有信访程序和诉讼程序,但最后都没解决问题”。


林丽霞参加联合国第56届妇女地位委员会,主题为农村妇女、赋权、减贫和农村发展

2016年到2018年,林丽霞感觉“好像完全找不到路”,甚至不想再关注这个议题。但她又想,如果自己不做了,出嫁女们获得的支持就更少了。她们一直给出嫁女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办理案件时,不仅不收律师费,连交通费和食宿费都基本上是自担,遇到条件很困难的出嫁女,有时还会请她们吃饭。

到2018年,两会代表提出相关议题,林丽霞感觉又看到了希望。2022年,林丽霞在“一席”平台讲了出嫁女的话题,受到很多媒体关注,话题讨论度变高。

7503份力量

还有一个希望点在于争取立法变化,这件事李慧英在做,千千律所、出嫁女们也在做。

2022年底,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发布,李慧英觉得意见稿第一次对成员资格予以界定,填补了公共政策的一项空白,但出嫁女仍未纳入成员分类,她与千千律所联手一起提交立法修改意见稿,7000多位妇女通过网络反馈意见。

2023年12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布。其中,第十二条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交给了成员大会多数表决。

林丽霞不认可这一条规定,她认为“出嫁女和其他村民存在利益冲突关系,让多数人去表决少数人的权利,这不符合逻辑和法理。”

李慧英撰写了立法建议,内容包括通过国家立法对集体成员资格予以界定;对成员进行具体分类,将离异妇女、丧偶妇女以及出嫁女纳入其中;将群众认可改为依法确认成员资格。这个立法建议后来被转交给了全国人大法工委。

除了第十二条,千千团队对草案中涉及农村女性权益的其它条款也提出了修改意见,还整理出了简明版本,发给出嫁女群体,以便她们能更好地理解草案原文和建议的内容。

在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出嫁女们表现得很积极,不仅自己,还动员家人、朋友通过网络和邮寄方式提交建议,不会用手机或电脑的就找外人帮忙,有些女性在邮寄时还会附上自己的信访答复或判决书,希望立法者对她们的真实情况和处境有更深入的了解。

这一次,农村妇女、妇女工作者、妇女研究者,共计7503人提交立法建议,反馈15700条意见。

今年6月,经过第三次审议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通过,该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林丽霞惊喜地发现,无论是两会代表,还是专家学者和千千团队的努力都没有白费。千千所提出的建议中,除了针对草案第十二条的建议未被完全采纳外,其它建议大部分都被采纳了。

法条中还增加了新规定,确认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数十年来,不少出嫁女和她们身后的妇女工作者仍在为这一议题奔走。很多女性带着共情、带着力量,支持和托举其他女性,也在托举女性的整体处境。

李慧英记得梁军说过,“我们就是哪里有缝就一点一点往里拱,给它拱得大一点。”她深深认同。

(为保护受访者隐私,杨丽华、王洪英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