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警察大学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专业:
(一)公安专业11个:边防管理、移民管理、出入境管理、警务指挥与战术(含无人驾驶航空器警务应用方向)、公安政治工作、公安情报学、涉外警务、网络安全与执法、数据警务技术(含装备管理信息化方向)、刑事科学技术、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技术。
(二)非公安专业7个:消防工程、火灾勘查、电子信息工程(智慧消防方向)、消防指挥、抢险救援指挥与技术、核生化消防、海外安全管理。
第八条警察大学贯彻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要求,坚持按需招生、以用定招,根据各省(区、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和公安部铁路公安局以及国家移民管理局提出的公安专业人才培养需求,统筹编制分入警就业面向(面向地方公安机关、铁路公安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入警就业)、分省份、分科类(或选考科目要求)、分专业、分男女的公安专业招生计划。由于公安工作具有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等特点,警察大学公安专业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5%。
第九条警察大学根据人才需求、办学条件、生源状况等因素统筹编制非公安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警察大学招生计划经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审核,并报教育部有关部门核准后,由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公安专业报考资格条件和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要求
第十一条报考警察大学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四)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五)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2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七)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八)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报考警察大学公安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由生源地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组织开展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考生生源地为其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具体由有关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组织认定)。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投档,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关于做好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维表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心理素质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第十五条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²):男性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五)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不-6-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第十六条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二)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四)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以上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五章非公安专业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报考警察大学非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7-色社会主义制度;
(四)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报考警察大学非公安专业的考生无需参加由生源地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组织开展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第十九条受训练、就业、职业性质等因素影响,不建议女生报考消防指挥、抢险救援指挥与技术、核生化消防等3个专业。
第六章录取
第二十条警察大学公安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在后续批次被其他高校录取。非公安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第一批次进行;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安排在本科批次进行。警察大学执行以下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未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新疆除外),执行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新疆执行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执行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一条警察大学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关于本科招生的调档要求,确定调档比例。在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在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00%。
第二十二条警察大学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根据招生计划,按照进档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录取,依据考生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作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警察大学在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警察大学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经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意后,通过公开征集志愿录取。征集志愿录取规则与前款规定一致。
第二十三条警察大学在进行录取及确定专业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则同分排序规则为:
(一)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文史类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外语成绩,理工类依次比较考生的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外语成绩。
(二)在实施“3+3”高考综合改革省(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选考3科成绩之和、选考3科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3科中单科次高成绩。
(三)在实施“3+1+2”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
第二十四条对于符合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46条、第47条所列情形的考生,有关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予以加分投档的,警察大学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数进行录取并确定录取专业。
第二十五条警察大学边防管理、移民管理、出入境管理专业外语必修课程可选择英语、日语、俄语。涉外警务专业外语必修课程可选择英语、日语、俄语、法语、西班牙语,报考该专业考生,其外语成绩不得低于外语单科总分的70%。其他专业外语必修课程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警察大学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和有特殊录取要求省(区、市)的录取规则为: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考生须满足本年度我校相关专业对选考科目的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七条警察大学根据有关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制作考生录取通知书,并按照教育部、国家邮政局有关要求,开展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
第七章入学复查
第二十八条警察大学在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2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入警就业面向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警察大学在非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2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开展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格检查工作。审查检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九条学生取得我校学籍,并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警察大学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达到毕业条件,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并符合人民警察基本资格条件的,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其中,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入警就业的,原则上报考地方公安机关职位;面向铁路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限报考铁路公安机关职位;面向移民管理机构入警就业的,限报考移民管理机构职位。招警统一考试合格的毕业生,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地方公安机关或相应垂直管理单位工作(其中,面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入警就业的,原则上录用到兵团公安机关工作),具体规则由相关单位会同政策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第三十一条警察大学非公安专业毕业生灵活就业,主要通过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等形式实现。非公安专业学生毕业时不能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
第九章其他
第三十二条警察大学学费收费标准为:4900元/学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500元/学年。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因故退学或不予注册学籍的,我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及住宿费。
第三十三条警察大学公安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警服,佩戴学员标识,实行警务化管理。非公安专业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统一着装和管理,在校期间不能转入公安专业学习。
第三十四条警察大学建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途径,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五条警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严禁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肃查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行为。学校招生监督举报电话:(0316)2068233,电子信箱:jcdxjw@sina.com。
第三十六条警察大学本科招生信息官方发布渠道:
(一)学校官方网站:http://www.cppu.edu.cn(右上角招生就业专栏);
(二)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第三十七条警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有关联系方式:
(一)通信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西昌路220号,邮政编码:065000;
(二)咨询电话:(0316)2068235,2068325;
(三)电子信箱:jcdxzsb@cppu.edu.cn。
第三十八条警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央部门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央部门政策文件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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