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那么夫妻离婚关于孩子抚养权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司法解释中,明确了以下8个问题。
一、子女抚养权怎么判?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父亲直接抚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由其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亲与母亲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
因已满8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二、子女抚养费怎么算?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三、子女抚养费怎么给?
1、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3、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
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四、如何变更子女抚养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5、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如何要求增加抚养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六、离婚后对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首先和对方先行协商,如果协商不了,则需考虑通过诉讼途径追回抚养费。
如果双方是诉讼离婚的,一方可以直接拿着离婚判决书,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的,由于离婚协议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应当以小孩为原告,你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对方追要抚养费。
获得生效判决书后,再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则会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七、离婚后能单方给孩子改名吗?
(一)原则上不能单方给孩子改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公民变更姓名,如果是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二)若基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由子女自身意志决定,则可以改变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规定:“我们认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
”(三)不能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9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八、离婚后探望权的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以上就是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建议收藏,有不懂之处可以和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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