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中,男人出轨无疑会对妻子的精神造成严重的伤害,尤其那种在外面和别的女人同居甚至非婚生子的,这是对婚姻最根本的背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配偶与他人同居属于重大过错,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要求男方为自己的过错买单。
但如果离婚后才发现前夫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还能追讨精神损害赔偿吗?
别急,先和大家说个案子,也是关于追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这个案子法院最终判决婚内出轨的男方应当对无过错的女方造成的精神侵害予以赔偿,那么,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呢?
【案情回顾】
陆先生和刘女士原本是夫妻,但是双方婚后因为种种琐事争吵不休,一直吵到夫妻感情破裂,陆先生遂提出与刘女士协议离婚。
然而刘女士不知道的是,陆先生为了顺利与刘女士分手,以让“小三”光荣上位,隐瞒了婚内出轨的事实。
无奈离婚协议已签,离婚手续已办,刘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仅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得到一个经济帮助款7万元。
离婚后不久,陆先生这档事败露了。
刘女士意外得知陆先生刚一离婚,在短时间内就迅速与一个女人结婚了,并且生下一个孩子,从这个女人怀孕的时间周期推算,陆先生很明显是婚内出轨。
果不其然,经查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陆先生与“小三”发生婚外情后开始同居,后致其怀孕,然而刘女士却一直被蒙在鼓里。
原本以为双方只是感情不和过不到一起所以才走向离婚,没想到这其实是一场蓄谋已久的背叛。
得知此事后,刘女士内心非常受伤,越想越气,愤而将陆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一、刘女士的精神赔偿请求能够获得法院支持吗?
民法典规定,夫妻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与他人同居并致其怀孕,且在离婚后生下孩子,这种行为构成对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的违背,显然对刘女士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压力。
但问题是,刘女士和陆先生已经离婚了,还能因陆先生曾在婚内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孩子的事实,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对于这一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9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刘女士与陆先生在办理协议离婚时并未明确表示放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因而刘女士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无不妥,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陆先生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加上陆先生在办理协议离婚时已经对刘女士作出了一定经济补偿,法院最终酌定判决由陆先生支付刘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二、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重婚。
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2、与他人同居。
指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持续共同居住的行为。
3、实施家庭暴力。
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指长期故意折磨配偶,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遭受巨大痛苦,此为虐待;对于年老年幼体弱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拒绝履行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助义务,此为遗弃。
5、有其他重大过错。
这一项兜底条款属于民法典新增内容,以往能够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只有前4点,民法典实质上扩充了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情形的范围。
如果能够举证对方有出轨、通奸、嫖娼、婚外生子、赌博吸毒等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同样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三、如何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6条,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有关规定。
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是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呢?主要综合以下6点加以确定: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②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③侵权后果;④侵权人获利情况;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⑥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综上,就算当事人之间已经办理完成协议离婚登记手续,只要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仍然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审理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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