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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收中的两种土政策,害苦了农民拆迁户!

时间:2024-04-02人气:作者: 未知

农村征收中的两种土政策,害苦了农民拆迁户!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征收现象越来越多,各别地方政府为了达到少给补偿的目的,各种“土政策”层出不穷,严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接下来,爱土拆迁律师团就给大家讲讲农村征收过程中常见的几种违法“土政策”。

一、外嫁女征收无补偿

对于外嫁女,农村普遍存在这样的思想,嫁出去了就是婆家人了,娘家征收跟她没半毛钱关系,没有资格要征收补偿。西安的王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自己户口还在娘家村里,承包地也一直有,今年因为旧城改造娘家被征收,村干部直接说王女士都嫁人了,已经不是本村人了,没有任何征收补偿待遇。王女士真的不能享受征收补偿吗?想要享受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王女士即使外嫁,合法承包地还在。既然是合法的,遇到征收那给征收补偿就是有法可依、有理有据的。

二、补偿给多少,征收方说了算

不少来咨询爱土拆迁律师的当事人反映过这种情况,补偿价格不满意,跟征收方协商要求给出相应的法律依据。征收方通常会嚣张的说,补偿价格就这些,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征收方定的多少就是多少,没办法更改。要么就是杜撰一些根本没有的政策规定,要么不讲理直接理直气壮的说补偿就这些。

很多农村老百姓没有法律意识,听到征收方这么坚定的讲,也就信了,从而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中了他们的圈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从上面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补偿方案的制定需要进行公告、听取公众意见、举行听证等程序才能最终达到公平合理的程度。所以补偿给多少不是征收方说多少就多少的,这种“土政策”严重侵犯了老百姓的合法征收权益。

多少被征收人遇到五花八门的“土政策”,导致自己的合法征收利益丧失。这其中跟广大被征收人对于征收法律知识欠缺不无关系。那怎样防止自己在征收的时候上征收方“土政策”的当呢?

首先要及时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关于农村征收的法律条文要多学习、多总结,这样跟征收方谈判的时候能够及时讲一些法律条款也能让征收方重视自己;其次,如果征收方提供不出相关法律依据,补偿又不合理,就不要签补偿协议,必要时可以考虑找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帮助维权。

标签: 土政策  农村  拆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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