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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发现这两种情形,可要警醒起来了!

时间:2024-06-02人气:作者: 未知

被拆迁人发现这两种情形,可要警醒起来了!

我们已经介绍过太多征收方惯用的逼迁(签)手段,从10多年前就有的断水、断电、断路,到后来的“以拆违代拆迁”“以拆危代拆迁”等等。

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随着征地拆迁从东部到西部,从发达地区到欠发达地区的步步推进,征收方自然也会不断衍生出新的对付被征收人的方法和招数来。

因此,不断的了解新情况及其应对策略,便是被征收人所必须要做的功课。

新招数之一:“撤证”式逼迁

在《补偿谈不拢,撤销房产证!被征收人该怎么办?》一文中,在明律师为大家呈现了现实中的“撤证”式逼迁案例及其基本应对办法,重复的内容这里不再赘述。

笔者想强调的是,这种逼迁手段相较于传统型逼迁而言,可谓是“披着合法外衣的非法行为”,其自身违法的风险是极小的,而其可能给被征收人权益造成的危害却是巨大的。

这一来一去,被征收人需要明白的一个道理是,征收方已经不再“满足”于通过“雇用不明身份社会人员”等“下三滥”的方法来向被征收人施压了,那样做的确不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而且从面子上就完全过不去。

在明所青年律师黄艳曾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地方上的镇政府相关负责人在“不明身份人员”打人一事被被征收人曝光至媒体后,千里迢迢火急火燎的赶到律所,反复向黄艳律师强调“我们那里没有黑社会,请你敦促当事人把文章撤了”。

足可见,随着法治社会进程的深入,过于明显、过火的违法暴力逼迁行为生存的空间是越来越小了,这不能不说是被征收人、维权律师的长期坚持普法、维权所取得的成绩。

基于此,“撤证”式逼迁的“优越性”便不言而喻。

征收方通过行政程序依职权对被征收人所持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件进行审查、核实,结果发现被征收人在当初证件申领的过程中存在虚假提供情况、欠缺法定步骤等问题,进而依法对相关证件的效力不予认定,干脆予以撤销。

这一新招数的高明之处,也就在于此。

可杀敌而自不损,一旦相关证件被撤,情势对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征收人而言无疑将更为不利。

新招数之二:“切割”式强拆

所谓“切割”式强拆,是在明律师在近年来代理案件过程中所发现的新趋势,即很多地方拆迁,已逐步放弃了原来比较多见的“上来就拆”,让房屋瞬间化为废墟的激进做法。

转而采取如同打击犯罪分子的手法,对涉案房屋、建筑实施精准破坏性打击,又不牵涉强拆问题。

最典型的做法,就是先砸掉门窗,或者趁被征收人不备盗取屋内的生活必需品,从而实现逼迁目的。

这类行动具有爆发迅速且一般无征兆(不需要像强拆那样提前多长时间就把大型机械开到被征收人的房屋附近,或有大批人员提前聚集),动用人力少成本低,违法风险低等特点,通常不会引发被征收人过于激烈的反抗、围堵。

而一旦房屋的门窗被卸,形成“风雨飘摇”的糟糕景象,或者屋内物品随意遭人窃取,原本封闭的私人空间沦为了随时可能有陌生人拜访的半公开场所,对于被征收人的实际居住体验必将造成极大影响,同时对于其心理状态也可能会形成较大的打击。

须知,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都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没有经受过什么专业维权“培训”,更没有多么坚强的维权意念,往往稍加施压就难以承受,进而会对并不公平、合理的补偿结果俯首称臣。

还有一种“切割”式拆法也值得警惕,就是“拆一半”——对涉案房屋的部分实施强拆。

被拆的这一半,很可能先搞个违建认定,这样我拆违是合法的。

但问题在于,拆一半的实际效果很可能是“震另一半”,有些时候会连带造成另一半“合法”房屋建筑丧失使用功能,甚至直接在相邻处开出一个大洞来。

如此一来,被征收人在报警寻求救济时极有可能遇到各种推诿、麻烦,维权的难度也会因此增大。

在明律师代理的大量案件,都存在这种房屋部分遭强拆的问题。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陈丽芳认为,上述两种逼迁新变化,从另一个角度上讲,是能够带给广大被征收人一种重要启发的,即依法维权、启动程序的重要价值。

也就是说,对于那种动辄拼命、抱煤气罐、舞刀弄枪的暴力拆迁、抗拆行为,双方都是承受不起因此可能导致的事实后果与法律后果的。

退而求其次,博弈便进入到了“外表依法或轻度违法,内在严重违法”的表里不一的“二皮脸”阶段。

这也应当带给广大被征收人以信心——坚持依法维权,避其锋芒,将原本一触即发的激烈冲突、矛盾逐步转化为协商谈判桌前的斗智斗勇,这就是征收维权在现阶段所要坚持的正道。

试问,曾经强势无比的征收方都已经主动放低姿态,选择更为低调、克制的方式处置相关纠纷了,那么被征收人一方继续义愤填膺的抱着煤气罐不放,是不是就显得不够理智、聪明了呢?

靠理性,靠脑子,靠法律来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这就是应对征收方新招数的最佳策略。

尤其在还没有尝试的时候,不要轻易说“没用”,因为征收方已经用实际行动告诉我们了,“走程序”,是极为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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