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沉征收,充分发挥区县、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小组四级组织作用,抽调764名干部组建22个房屋征收工作组,下沉式依法开展棚改房屋征收;模拟征收,开展棚改居民意愿调查和模拟签约,“改不改”群众说了算,群众真正成为棚户区改造主体,征收房屋拆迁由“要我拆”转变为“我要拆”……在遍及全国且力度不断加大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进程中,模拟征收一词频繁登台。
那么,这二者的结合究竟意味着什么呢?广大被征收人又该如何理解和应对呢?
首先需要客观公正的讲一句话: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出发点是好的,政策目的是清楚、明确的,即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所述“改善民生、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协调发展”。
实践中一些地方出现的“以棚改代征收”现象是不正常的,在明律师在此前的文章中曾提及过。
那么,棚改究竟是如何和“模拟征收”这一新生事物扯上关系的呢?追根溯源,我们还是要回到《指导意见》本身,其中有这样的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这样的表述,就为上述“要我拆”变“我要拆”的改革举措埋下了伏笔。
模拟征收,也就成为了所谓“多种(征询意见)方式”的表现形式之一。
那么,模拟征收在实践中如何操作呢?我们以上海市的规定为例来做说明: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
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80%。
针对棚改中的模拟征收,在明律师认为其中有3点不容忽视:
其一,合法的“模拟征收”开展的前提是房屋征收决定业已作出,而不是悬而未决。
棚户区改造项目无论如何具有“特殊性”,都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一类,都要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制。
《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据此,无论怎么“改革创新”,棚改项目也不应将590号令所规定的程序加以篡改。
那么590号令的程序精髓究竟是怎样的呢?简单讲,大致是这样一个顺序:征收补偿方案征询意见→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并公告→房屋征收评估→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签约(如签约则搬迁、补偿落实,程序结束)→征收补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大家可以看到,就征收补偿协议进行协商、签约这一环节的位置,一定是在征收决定作出和评估报告作出之后进行的,这从逻辑上、法理上都是能够说得通、站得住脚的。
而模拟征收则是人为的将这一环节提前了,直接引导被征收人根据方案来签约,根据签约是否能达到比例来决定征收项目是否继续推动。
这样的程序设计最大的好处就在于便于征收项目的民意基础建立,很容易便可以形成“大多数”与“极少数”的区隔,对于征收项目的迅速有力实施无疑是有很大益处的。
但无论如何,征收决定必须先依法作出,才可以实施模拟征收,否则模拟的法律依据就没有了。
实践中一些地方在决定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就直接以方案来进行模拟,组织被征收人先签约再说,这是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精神的。
其二,模拟征收客观上容易导致“极少数”被征收人被孤立,不利于其依法维权。
80%这个比例在实践中是比较容易达到的。
事实上对于大多数项目而言,90%都是不难实现的。
但即使剩下的只有10%,其合法权益也是应当依法保障的,而绝不应直接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直接牺牲掉。
因此,这部分被征收人在面临来自舆论、邻居的压力时要有明智的选择,有面对困难的充分准备。
其三,“我要拆”只是群众意愿的反映,不代表征收补偿方案本身合法、合理。
因此,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标准不满,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仍是正当的选择,不应受到任何责难。
既然地方性规定为政府适当变通《条例》所规定的程序顺序而开了绿灯,那么同样也不应限制被征收人的合法维权。
如前所述,这类维权所面临的困难与挑战是客观存在的,但并不意味着被征收人要直接选择放弃。
如若涉案项目确实存在补偿标准过低、补偿安置方式选择权被限制、剥夺,将并非危旧房的房屋认定为危旧房等情形,及时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仍是十分必要的举措。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棚改追求的首先是高效率、快拆快建和覆盖面广,这从客观上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但也往往容易导致程序违法、合理性欠缺等弊端、漏洞的发生。
在模拟征收中擦亮眼睛,理清头绪,看清文件、协议的内容后再决定是否同意“预签约”,这是被征收人必须具备的能力。
一旦签了,再想反悔,难度将会非常大,时间上也可能来不及。
更重要的是,你的预签约行为必然令你成为了签约比例的基数,不仅关乎你个人的权益,更会影响到其他人的未来。
下沉征收,充分发挥区县、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小组四级组织作用,抽调764名干部组建22个房屋征收工作组,下沉式依法开展棚改房屋征收;模拟征收,开展棚改居民意愿调查和模拟签约,“改不改”群众说了算,群众真正成为棚户区改造主体,征收房屋拆迁由“要我拆”转变为“我要拆”……在遍及全国且力度不断加大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进程中,模拟征收一词频繁登台。
那么,这二者的结合究竟意味着什么呢?广大被征收人又该如何理解和应对呢?
首先需要客观公正的讲一句话: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出发点是好的,政策目的是清楚、明确的,即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所述“改善民生、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协调发展”。
实践中一些地方出现的“以棚改代征收”现象是不正常的,在明律师在此前的文章中曾提及过。
那么,棚改究竟是如何和“模拟征收”这一新生事物扯上关系的呢?追根溯源,我们还是要回到《指导意见》本身,其中有这样的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这样的表述,就为上述“要我拆”变“我要拆”的改革举措埋下了伏笔。
模拟征收,也就成为了所谓“多种(征询意见)方式”的表现形式之一。
那么,模拟征收在实践中如何操作呢?我们以上海市的规定为例来做说明: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
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80%。
针对棚改中的模拟征收,在明律师认为其中有3点不容忽视:其一,合法的“模拟征收”开展的前提是房屋征收决定业已作出,而不是悬而未决。
棚户区改造项目无论如何具有“特殊性”,都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一类,都要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制。
《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据此,无论怎么“改革创新”,棚改项目也不应将590号令所规定的程序加以篡改。
那么590号令的程序精髓究竟是怎样的呢?简单讲,大致是这样一个顺序:征收补偿方案征询意见→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并公告→房屋征收评估→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签约(如签约则搬迁、补偿落实,程序结束)→征收补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大家可以看到,就征收补偿协议进行协商、签约这一环节的位置,一定是在征收决定作出和评估报告作出之后进行的,这从逻辑上、法理上都是能够说得通、站得住脚的。
而模拟征收则是人为的将这一环节提前了,直接引导被征收人根据方案来签约,根据签约是否能达到比例来决定征收项目是否继续推动。
这样的程序设计最大的好处就在于便于征收项目的民意基础建立,很容易便可以形成“大多数”与“极少数”的区隔,对于征收项目的迅速有力实施无疑是有很大益处的。
但无论如何,征收决定必须先依法作出,才可以实施模拟征收,否则模拟的法律依据就没有了。
实践中一些地方在决定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就直接以方案来进行模拟,组织被征收人先签约再说,这是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精神的。
其二,模拟征收客观上容易导致“极少数”被征收人被孤立,不利于其依法维权。
80%这个比例在实践中是比较容易达到的。
事实上对于大多数项目而言,90%都是不难实现的。
但即使剩下的只有10%,其合法权益也是应当依法保障的,而绝不应直接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直接牺牲掉。
因此,这部分被征收人在面临来自舆论、邻居的压力时要有明智的选择,有面对困难的充分准备。
其三,“我要拆”只是群众意愿的反映,不代表征收补偿方案本身合法、合理。
因此,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标准不满,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仍是正当的选择,不应受到任何责难。
既然地方性规定为政府适当变通《条例》所规定的程序顺序而开了绿灯,那么同样也不应限制被征收人的合法维权。
如前所述,这类维权所面临的困难与挑战是客观存在的,但并不意味着被征收人要直接选择放弃。
如若涉案项目确实存在补偿标准过低、补偿安置方式选择权被限制、剥夺,将并非危旧房的房屋认定为危旧房等情形,及时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仍是十分必要的举措。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棚改追求的首先是高效率、快拆快建和覆盖面广,这从客观上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但也往往容易导致程序违法、合理性欠缺等弊端、漏洞的发生。
在模拟征收中擦亮眼睛,理清头绪,看清文件、协议的内容后再决定是否同意“预签约”,这是被征收人必须具备的能力。
一旦签了,再想反悔,难度将会非常大,时间上也可能来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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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放弃抚养权离开城市可以再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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