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劳动和劳务关系?
没有规定时间限制,工作时间并不影响认定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特征:
1、主体上,双方当事人可以都是法人或公民,也可以一方是法人,另一方是公民。劳务合同内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可以口头约定,也可签订书面合同;
2、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无需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
3、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劳务关系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
二、哪些情况可以产生劳务关系?
(1)对于某些下岗,待岗以及停薪留职的人,找到新的单位后,与新单位之间的关系即是劳务关系。
(2)社会中有专门从事劳务输出公司,它们与劳务人员之间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的控制。而劳务输出公司通过派遣等方式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务合同,此时这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是劳务关系。
(3)离退休人员被聘。
三、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典》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者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者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工作时间长短不影响劳动和劳务关系的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产生依据不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既可以产生劳动关系,也可以产生劳务关系,劳务关系针对的是已经退休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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