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承诺的补偿在支付时被腰斩了一半,当事人:我损失了近百万
“征收方原本同意给我688元/平的房屋补偿款,后来实际只支付了我344元/平的补偿款,少了一半。还逼迫我签了协议,并拆除了我的房屋,造成我损失近百万元。我想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强拆违法。”被征收人赵先生在起诉状中提出了这一要求。但法院的判决却让他失望了,由于赵先生已签订补偿协议,且领取了补偿款,并且无法提供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协议以及房屋被强拆的证据,因此驳回其请求。
那么,咱们签了协议还能反悔,要求提高补偿吗?很多当事人心里都有这样的疑问。下面即明拆迁律师就以案释法,为大家详细讲解这个问题。
农户房屋建在承包地上,地方拆违拆旧,补偿被腰斩一半
赵先生为了满足家人居住需要,于2006年未经审批,就在自家承包地上建成了三层楼房,其中一层为地下室、二层为一间门面、三层为住房,总面积达到了149平。当时村里也没有阻止,赵先生得以顺利建成。
十多年里,赵先生和家人都正常居住使用这栋房屋。但是在2017年,当地开启拆违拆旧工作,赵先生家房屋被纳入了拆除范围。赵先生询问补偿怎么给,当地回复他有补偿政策,让他不用担心。
同年5月,当地乡政府发布《公告》,对拆违拆旧的安置渠道、奖补办法及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
不久,评估公司对赵先生家楼房进行了入户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赵先生家房屋按照每平688元的价格补偿。经过协商,赵先生同意了这个补偿。
但后来征收方又找到赵先生,说其房屋无手续,又是建在耕地上的,按规定是没补偿的,只能象征性提供每平344元的所谓奖补。赵先生不同意,但征收方拒绝提高补偿标准,还劝他“早点签字”。
征收方:今天签字还有补偿,过了今天没补偿,还要拆你的房
当年6月,征收方部分工作人员进入赵先生家,“做其工作”,要求他签署拆除承诺书。所谓拆除承诺书,就是让赵先生同意现在的补偿标准,并自愿搬离,然后同意征收方拆除其居住的房屋。赵先生一听就知道,这个承诺书“根本就是不平等条约”,他拒绝签字。
工作人员似乎早有预料,接着又告诉他:不签字可以,但房屋是违建,今天签字还有补偿,不签字的话,后面就没有补偿,还是一样会强制拆除。赵先生深感压力,迫不得已签订了补偿协议。
房屋遭遇强制拆除,当事人估算:损失近百万
6月底,当地向赵先生支付拆迁补偿款14万余元。7月份,赵先生家房屋被强制拆除。赵先生估算,在补偿标准减半后,自家房屋经济损失高达近百万元。
赵先生为此懊恼不已,这房子是他花了极大心血建起来的,补偿太不合理;又觉得自己是被逼签字的,太憋屈了。他一门心思想要扳回这个局面。于是一纸诉状将当地征收方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逼签违法、强拆程序违法。
法院判决:房屋是在其签字交付后拆除,不存在强制拆除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赵先生请求确认当地征收方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其依法应提供证据证明强制拆除行为客观存在。
而根据查明的事实,赵先生事实上已经签订拆除承诺书,自愿搬离,同意当地征收方拆除其居住的涉案房屋,并已领取了补偿款。因此,其房屋是在交付后拆除的,不存在强制拆除行为。故赵先生提出被告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缺乏事实根据。赵先生诉称该承诺书是征收方逼签的,但无法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因此驳回起诉。
律师点睛:房屋补偿遭腰斩不合情理,但一旦签了字想反悔可就难了
即明拆迁律师相信,很多网友看了这则案例,都会同情赵先生的遭遇,并且对这份判决结果感到遗憾。但是法律就是法律,讲究证据,征迁双方都必须以证据来作为诉讼的基础。
从本案来看,赵先生的房屋是出于居住需要而建房,建房年代较早,当年相关部门也未阻止其建房,在管理上也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因此属于历史遗留原因导致其房屋没有手续,并非恶意违建。征收方的拆迁程序也存在瑕疵,从而致使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权益遭受了损失。而征收方以逼签的方式迫使赵先生签订协议,这也是不合理的。
但是问题就在于,赵先生未能就这种胁迫的情况,进行取证,比如录音、录像等,这就导致了其举证遇到了麻烦。所谓“一招错满盘输”。
因此,即明拆迁律师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当您遭遇补偿问题的时候,切记不要轻易签字,同时积极取证,联系专业律师介入维权。
在拆迁时收到这两份文件的话,就一定要提高警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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