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儿子去世儿媳有没有义务赡养老人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成年子女是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人,并没有规定成年子女的配偶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该规定确认成年子女的配偶虽然没有法定的直接赡养成年子女父母的义务,但应当协助其履行赡养义务,且不能阻碍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据此,儿子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儿媳有协助儿子履行赡养义务的责任。
但如果儿子去世,儿媳的协助赡养义务也随之灭失。主要是因为婆媳、翁婿等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婚姻关系消灭,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对于儿媳、女婿协助儿子女儿承担的赡养义务也因此消灭。因此当赡养人去世,不能强令要求其配偶承担赡养义务。
二、赡养义务从什么年龄开始
赡养老人是当事人的一种法定义务,是不论年龄的,因此一般而言,只要是成年子女,具有经济能力,就应该对自己的父母进行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相关法律规定父母60岁以上或没有生活能力时或者子女有独立经济能力时,子女要承担赡养责任。对于老人的赡养,既是一种法定义务,更是一种道德义务,因此当事人应该据此进行遵守。
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根据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而在法律上是从60周岁成为老人,一般按此履行赡养。但是有的老人在60岁前就得病丧失劳动能力,此时,赡养义务人就应当提前履行赡养。需要注意的是,履行赡养义务不仅仅是支付赡养费,还应当对老人多关心、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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