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我市人才落户服务、管理、监督等行为,根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和《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XX〕X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苏州市人才落户工作的统筹协调。
市人才服务中心及各县级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人才落户经办工作。市人才服务中心对各县级市(区)受理机构的人才落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县级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市公安局对各县级市(区)公安机关的人才落户户口迁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条(办理流程)人才落户业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江苏人社网办大厅提出申请。
(二)受理。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需提供材料要求详见附件),受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办理落户手续的,受理机构在申请人人事档案转入后予以受理。申请人未按规定办理调档手续的,不予受理。申请人转档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间。
(三)审核。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受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审核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材料核查主要通过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进行查验,对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查验的,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应当配合提供补充材料予以佐证。
(四)审批。受理机构应当自审核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的,将《苏州市人才落户登记表》转递至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
(五)户口迁移。公安机关收到《苏州市人才落户登记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核验个人及随迁人员的身份信息。
省内户口迁移,符合“江苏省跨地市户口迁移业务协同服务管理系统”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填写《电子准迁证申请表》办理一站式迁移。迁入地公安机关收到迁出地公安机关迁移证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户口迁移。
省外户口迁移,符合“跨省通办”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经申请人同意后,采取线上模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不符合“跨省通办”的应当依据其意愿,通过现场或者邮寄的方式核发《准予迁入证明》,由申请人到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迁入地公安机关收到迁出地公安机关迁移证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户口迁移。户口迁移办理时限,按照《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和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条(证书核验)受理机构应当通过国家、省、市指定的信息平台等对申请人提交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进行确认、核验。不能通过国家、省、市指定的信息平台确认、核验的,需向发证机关核实,核实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苏州市引进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应当按最新施行的目录执行。
第五条(社保核验一) 经查实申请人存在社会保险费欠缴、补缴、非连续缴纳,缴费单位与用人单位不一致等情形的,审核不予通过。
第六条(社保核验二)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仅适用于人才落户业务办理。申请人根据该条规定申请人才落户的,应当提供江苏省外社保部门出具的或者通过网上平台下载且具备验证功能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第七条(人事档案) 未在苏就业的申请人,提交人才落户申请后,应当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调入手续。
第八条(随迁政策) 审批通过的人才落户申请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以根据下列情形按规定随迁:
(一)申请人在苏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婚子女的户口可以随申请人同时迁入其合法稳定住所。
(二)申请人在苏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婚子女的户口可以随申请人同时迁入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
(三)申请人拟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以随申请人同时迁入单位集体户。
(四)申请人拟在人才集体户落户的,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以随申请人同时迁入人才集体户。
第九条(人才集体户管理) 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单位集体户。申请人所在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申请人可申请落户至单位所在地人才集体户。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建立档案委托保管关系,并配合做好本单位人才集体户登记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词条释义) 《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严重刑事犯罪,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合法稳定住所,是指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独立拥有产权的住宅房屋、与其直系亲属共同拥有产权的住宅房屋、持有直管公房租赁证的居住房屋、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三)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一条(解释主体) 本细则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XX年X月X日。《关于落实苏州市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操作细则》( 苏人保[2020]7号)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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