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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九江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最新)

时间:2023-11-17人气:作者: 佚名

九江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九江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最新)

  在江西省范围内连续缴费至生育时满一年以上(含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限大于或等于13个月)且生育后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月缴费基数)计发,即: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享受天数。

  1、取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

  2、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

  3、结扎输卵管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4、妊娠3个月以内(含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5、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流产的,或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6、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7、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增加享受生育津贴:

  1、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或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正常受孕生产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3、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4、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0天的生育津贴;怀孕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2天生育津贴。

标签: 津贴  个月  宫内  待遇  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