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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厦门第二批保障房申请公告(2023年厦门第二批保障房申请公告发布)

时间:2023-05-08人气:作者: 未知

2023年厦门第二批保障房申请公告(2023年厦门第二批保障房申请公告发布)

  厦门市2023年第二批保障性商品房(台湾同胞)配售方案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规〔2022〕8号)《厦门市台湾同胞申请保障性商品房规程》(厦府台港澳〔2022〕26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厦门市2023年第二批保障性商品房(台湾同胞)申请配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

  (一)按批次轮候配售

  1.本批次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无住房台湾同胞家庭。

  2.符合批次申请条件的台湾同胞在规定时间内在市住房保障中心指定的平台进行申购意向登记,市台胞服务中心负责审查台湾同胞的社保缴纳年限、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条件等是否符合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交意向登记通过名单;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通过意向登记并告知理由。

  3.完成意向登记的台湾同胞申请家庭通过公开摇号随机产生申请家庭顺序号。

  4.根据摇号结果确定批次受理范围,进入批次受理范围的台湾同胞申请家庭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资料,向市台胞服务中心办理正式申请手续。

  5.未在本批次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本批次申请失效;已确认轮候资格但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选房或办理配售手续的申请家庭,本批次申请失效。

  (二)房源安排原则

  本批次房源100套,面向全市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家庭提供。选房工作结束后,如有剩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三)选房原则

  已确认轮候资格的台湾同胞申请家庭按申请家庭顺序号依次在剩余房源中按意愿选房。

  选房过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房过程中已被申请家庭选取但最终放弃的房源将作为剩余房源回收,不再提供本批次申请家庭选房。

  二、配售对象

  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配售对象为本市无住房台湾同胞家庭。

  本市无住房家庭是指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至签订购房合同期间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自建住房、政府优惠政策住房(含租赁)、仅有使用权的住房(无法办理产权)、违章建筑住房及其他具有长期居住权、收益权或支配权的住房。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的台湾同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2.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台湾同胞家庭应当在本市无住房(含商品住房、各类政策福利性住房及本市农村宅基地等)。

  3.申请人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含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职业资格。

  4.在申请前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社保)满24个月且申购时仍在保,发生中断情况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在内。

  5.申请人单身需年满25周岁。

  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台湾同胞家庭,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1.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

  3.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的;

  4.已购本市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或者转为普通商品住房的(含按照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回购)。

  本条规定的“房产转让行为”,是指以买卖、赠与、家庭析产、以房抵债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

  (三)已取得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含满5年后按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政府回购或已上市转让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按规定以折旧方式退房的除外。已申请(含目前已纳入受理范围、已选房、已入住)非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除按规定退出或退房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

  (四)一个申请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商品房。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以共同申请。

  (五)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中,是否具有本市户籍、年龄、房产转让年限、离异年限、取得学历(学位)、取得职称(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取得技师职业资格、社保缴交年限等时间计算节点,为批次申请受理时间的截止日期(2023年6月26日)。

  四、申请分配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申请分配程序

  1.符合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无住房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在市住房保障中心指定的平台进行申购意向登记,上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凭证、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等材料供审查。

  2.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市台胞服务中心提供的意向登记通过名单组织公开摇号,确定申请家庭顺序号及纳入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摇号结果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告知市台胞服务中心,由市台胞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

  3.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台胞服务中心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办理正式申请手续。

  4.市台胞服务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确认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

  5.市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组织选房及办理购房手续。

  (二)时间安排及受理地点

  1.意向登记: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19日(工作日,8:00-22:00)。本批次意向登记仅提供线上渠道,台湾同胞申请家庭在“厦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微信公众号“业务办理”栏目中的“掌上办”模块里的“台湾同胞意向登记”中办理意向登记。

  2.公开摇号:2023年6月1日。

  3.申请受理:2023年6月6日至6月26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受理部门:厦门市台胞服务中心。

  受理地点:白鹭洲路16号团结大厦5楼510办公室。

  咨询电话:2856335。

  五、房源

  (一)房源数量及坐落

  本批次房源100套,安排在翔安区的新店保障房地铁社区、林前综合体,同安区的祥平保障房地铁社区,海沧区的马銮湾保障房地铁社区等保障性住房小区。具体房源将结合申请情况及房源情况统筹安排,具体以届时《选房购房手册》所附为准。

  (二)面积标准

  1.二房型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

  2.三房型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

  (三)装修标准

  所提供的房屋按下列标准进行室内普通装修,具体包括:墙面、地面、天棚装饰到位;水电、照明到位;阳台、厨、卫自来水到位。

  前述关于装修标准的表述仅为按装修设计方案内容表述,最终以现场实物为准。

  (四)销售价格

  翔安区新店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工程保障性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为30724元/平方米,本批次销售均价为市场评估价的45%,销售均价为13826元/平方米,楼层调节价差为每层50元/平方米;

  翔安区新店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工程保障性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为31373元/平方米,本批次销售均价为市场评估价的45%,销售均价为14118元/平方米,楼层调节价差为每层50元/平方米;

  翔安区林前综合体保障性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为32118元/平方米,本批次销售均价为市场评估价的45%,销售均价为14453元/平方米,楼层调节价差为每层50元/平方米;

  同安区祥平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工程保障性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28241元/平方米,本批次销售均价为市场评估价的45%,销售均价为12708元/平方米,楼层调节价差为每层50元/平方米;

  海沧区马銮湾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工程保障性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为32468元/平方米,本批次销售均价为市场评估价的45%,销售均价14611元/平方米,楼层调节价差为每层50元/平方米;

  海沧区马銮湾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工程保障性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为32505元/平方米,本批次销售均价为市场评估价的45%,销售均价14627元/平方米,楼层调节价差为每层50元/平方米。

  六、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意向登记

  符合批次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在市住房保障中心指定的平台进行申购意向登记,上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凭证、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等材料供审查。

  市台胞服务中心审查台湾同胞的社保缴纳年限、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交意向登记通过名单;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通过意向登记并告知理由。

  (二)摇号

  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市台胞服务中心提供的意向登记通过名单组织公开摇号,确定申请家庭的顺序号及批次受理范围,公证部门对摇号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摇号结果通过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摇号结果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告知市台胞服务中心,由市台胞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

  经公开摇号产生的申请家庭顺序号1-100号确认为本批次进入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未纳入受理范围申请家庭意向登记结果及摇号产生的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未纳入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参加后续批次申请时需重新提交材料并参与摇号。

  (三)申请受理

  1.经摇号进入受理范围的申请人填写《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向市台胞服务中心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未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该批次申请资格,其申请家庭顺序号即告失效。

  2.市台胞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家庭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市台胞服务中心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家庭。

  3.申请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

  (2)台湾同胞申请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共同申请人中持有中国大陆身份证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台湾同胞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凭证;

  (4)台湾同胞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共同申请人中如有本市农村居民,需提供《关于农村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承诺书》及《宅基地调查表》;

  (6)台湾同胞申请人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7)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当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

  (8)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四)审核公示

  1.市台胞服务中心自申请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确认后将符合条件的台胞申请家庭名单正式函送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请材料一并送至市住房保障中心;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应书面通知台胞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台胞申请家庭名单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婚姻、住房及信用情况进行复核。

  2.市住房保障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资源规划部门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起申请家庭的人口、婚姻、住房及信用情况的协助调查,市民政、资源规划部门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3.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批次审核结果通过指定的网站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选房及配售

  1.市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本批次已确认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名单、房源供应情况,制定选房方案,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以《选房购房手册》形式公布执行。《选房购房手册》包括本批次选房的申请家庭名单、选房顺序、房源清单、选房规则、具体时间及地点安排等。

  2.申请家庭应按照本批次《选房购房手册》的规定参加选房,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购房手续。

  3.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的购房资格,其本批次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1)未按《选房购房手册》规定参加选房的;

  (2)选房后未当场在《房号单》、《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买受人、共有产权人确认书》上签字确认的;

  (3)已签字确认并领取《房号单》《配售通知书》,但未在《配售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签订、缴交购房款等相关购房手续的。

  4.选房及相关手续办理

  (1)市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向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发放《选房通知书》,组织申请家庭按申请家庭顺序号在剩余房源中依次办理选房手续并出具《房号单》《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买受人、共有产权人确认书》、《配售通知书》。

  (2)市住房保障中心指导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房号单》《配售通知书》与申请家庭办理合同签订、合同备案等相关配售手续。保障性商品房的产权归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有。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可以不作为共有产权人。

  (3)申请家庭按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发出的《交房入住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办理交房入住手续。

  5.本批次房源建筑面积标准为二房型约60平方米、三房型建约70平方米,申请家庭可按申请家庭顺序号依次在剩余房源中按意愿选房,房型的选择不受申请家庭的申请人数限制。

  (六)使用管理及退出

  1.根据厦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规定,保障性商品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不得用于经营,不得违规转让。

  申请家庭购买保障性商品房后违反相关规定,将房屋用于出租、经营、违规转让,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且申请家庭拒不在规定期限改正、恢复房屋原状,构成重大违约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有权按照销售合同约定要求购房家庭按原购房价的3%~5%支付违约金,并由申请家庭承担房屋的修复费用、赔偿其他损失,若购房家庭拒不停止违约行为或拒付违约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申请家庭出现上述违反规定的情形,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严重,记录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2.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途径在本市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退出保障性商品房。未退出保障性商品房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其他住房的购房合同备案。

  保障性商品房家庭成员仅继承、受赠其它住房的部分产权,不受本规定限制。

  3.保障性商品房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起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不得转为普通商品房,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退回保障性商品房的,向原售房单位或其指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销售合同约定执行。

  退回价格=原购房价-原购房价×年折旧率×房屋交付年限。其中:

  (1)年折旧率按1.43%执行;

  (2)房屋交付年限为房屋交付年月与收回房屋年月之间的时间间隔折算为“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其中:收回房屋年月以原售房单位或其指定机构在房源退房回购办理单中记载的收回时间为准;房屋交付年月以原售房单位或其指定机构在交房通知书中限定的交房时间为准。

  购房家庭应在原售房单位或其指定机构限定的期限内退房及配合办理合同备案撤销/注销或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等各相关手续;原售房单位或其指定机构将在购房家庭办理完毕前述全部事项后按销售合同约定方式计算退回价格并支付款项。购房家庭应按规定缴交购房及退房(退回)涉及的相关税费。

  4.保障性商品房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起满5年,且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可申请上市转让或转为普通商品房,但应按规定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上市交易指导价×不动产登记面积-原购房价)×55%,上市交易指导价按购房家庭提交上市交易或转为普通商品申请时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因上市转让、转为普通商品房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应按规定缴交相关税费。

  已购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或转为普通商品房后,该申请家庭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5.保障性商品房因权属人个人原因被依法进行司法强制处置的,由原售房单位或其指定机构按上述第3项规定进行处置,退回的款项应当先扣除房屋产生的水、电、气、通信、有线、物业、维修金等相关费用,权属人腾退房屋并交由原售房单位接收后,由原售房单位将剩余款项拨付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符合第4条规定上市交易条件的保障性商品房,因权属人个人原因被依法进行司法强制处置的,可由司法部门组织拍卖并由拍卖人按规定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6.保障性商品房除因申请购房贷款向贷款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外,不得再另行设定抵押权、居住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7.保障性商品房可以依法继承,但继承后保障性商品房性质不变。继承人不是保障性商品房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不受“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主动向市住房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规定的限制。

  保障性商品房权属人离婚的,保障性商品房可以根据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进行分割,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保障性商品房性质不变。

  继承或离婚依法处置后已按规定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保障性商品房的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房屋用途变更为普通商品房。

  8.保障性商品房的产权归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有。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可以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不作为共有产权人,不在保障性商品房销售合同及权属登记中体现。

  未作为共有产权人的保障性商品房未成年共同申请人年满18周岁后,可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退出共同申请手续。共同申请人办理退出手续后不再受保障性住房有关管理规定和原销售合同的约束。

  9.基于保障性商品房为政策性住房以及政府监管需求,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保障性商品房所在项目的物业服务工作,并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10.选房(交房)前,市住房保障中心将再次对申请家庭住房条件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办理选房(交房)手续,经复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取消资格。

  七、其他事项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现行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规〔2022〕8号)《厦门市台湾同胞申请保障性商品房规程》(厦府台港澳〔2022〕26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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