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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高明区内地居民结婚登记指南(佛山市高明区婚姻登记处)

时间:2022-11-28人气:作者: 佚名

佛山高明区内地居民结婚登记指南(佛山市高明区婚姻登记处)

  一、受理范围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3、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5、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6、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7、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二、所需材料

  1、双方当事人3张2寸(宽5.3cm X高 3.5cm)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合影红底彩色照片。

  2、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有效居住证原件。

  现役军人: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法院离婚调解书或盖有生效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由户籍管理部门改为“丧偶”并加盖户籍部门印章,需提供原配偶的死亡证明及结婚证原件。)

  三、办理流程

  1、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亲笔签名并按指印。

  3、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四、预约方式

  疫情期间,高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全面实行预约登记制度,市民前来办理业务均需提前预约,预约方式如下

  1、可通过“广东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网址:http://www.gdhy.gov.cn/)预约申请(网上预约须提前2天申请,受理日期为30天内的自然日);

  2、微信搜索“粤省事”小程序,进入“粤省事”小程序“人生事”栏目,点击“婚姻”进行预约;

  3、关注“广东民政”微信公众号,点击“贴心民政”预约登记;

  4、关注“佛山民政”微信公众号,点击“服务窗”栏目进入婚姻登记预约;

  5、关注“高明通”微信公众号,点击“便民服务”栏目进入婚姻登记预约。

  2020年3月10日起,佛山市实行跨区办理婚姻登记试点工作。婚姻当事人只要双方或其中一方为佛山市户籍,可在高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预约办理婚姻登记业务。

  (备注: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业务暂不实行跨区办理)。

  五、办理时限与费用

  办理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办理,发给结婚证。

  办理费用:2017年4月1日取消婚姻登记费。

  六、办理地点

  2021年1月1日起,禅城、顺德、高明和三水实行区级集中办理婚姻登记。高明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的地点设在高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杨和镇、明城镇、更合镇婚姻登记处停止办理业务。

  高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址:荷城街道沧江路和平巷10号,

  咨询电话:88988193、88662006。

  预约登记服务时间

  ①周六上午09:00-11:00;

  ②元旦(1月1日)、劳动节(5月1日)、国庆节(10月1日)当天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00;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调休时间包含周六的,则不增补时间提供登记服务,具体时间以网上预约的为准。

  七、常见问答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须知

  答:

  1、广东省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内容为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内地居民离婚登记。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及涉外国人、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暂不实施“跨省通办”。

  2、在试点期间,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3、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内地居民结婚、离婚登记须知的相关内容。

  4、现役军人与内地居民选择在经常居住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及另一方有效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5、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在居住证发放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