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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相关问答

时间:2022-05-18人气:作者: 未知

长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相关问答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19年缴费都可以选择哪些档次?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200元、

  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按原政策不变。

  2.2019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保费如何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13号)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移交税务机关征收,与以往年度相比缴费方式发生改变,请咨询税务部门,咨询电话12366。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多少?是否较往年有所调整?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补助部分由每人每月70元提高至88元,自2018年1月开始补发,吉林省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5元,自2018年7月开始补发,调整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市本级为每人每月153元,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为每人每月103元。

  自2019年1月1日针对不同年龄按月调整参保人基础养老金,年满65周岁享待人员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2元,年满70周岁享待人员达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年满80周岁享待人员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10元。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于丧葬补助金制度如何规定的?

  答:从2019年1月1日起,在长春市本级范围内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的当地基础养老金。

  5.如何办理和领取丧葬补助金?

  答:在参保人死亡后,家属携带其身份证到户籍地社区、(村)居委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丧葬补助金在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手续时同步进行,不需另行办理,社保局会将丧葬补助金直接划拨至参保人生前领取待遇的银行卡中,每月15日前办理,当月可领取,每月15后办理,次月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