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救助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政务公开
一、服务对象
18周岁以下,脱离监护人有效监护的人员,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1)在街头流浪、乞讨,失去有效监护和被胁迫、利用乞讨的未成年人;
(2)因监护人不正当履行监护职责暂时脱离有效监护的未成年人;
(3)公安机关在打击拐卖、强迫乞讨和非法用工等违法犯罪过程中解救的不能及时返家的未成年人;
(4)其他需要临时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
二、服务内容
(一)基本服务
1、提供适应受助未成年人生长发育需要的安全、卫生、营养的饮食;每周有搭配合理的食谱;实行分餐制。
2、照顾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患病未成年人和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的特殊饮食需要。餐具、炊具及时清洗、消毒。
3、按照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安排受助未成年人分别居住,单人单床;女性受助未成年人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
4、帮助受助未成年人料理生活,培养其生活自理能力。
5、配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及药品;定期组织受助未成年人体检,定时巡诊,及时掌握未成年人健康状况,建立受助未成年人健康档案;做好卫生保健、防疫工作。
6、经常组织受助未成年人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帮助受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
7、帮助查找受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者联系有关部门,协商接送未成年人返乡事宜;难以查明家庭情况的,发布寻亲公告;确实无法查明监护人的,报请有关部门办理安置事宜。
8、为社会提供走失未成年人查询及有关服务。妥善保管受助未成年人存放的物品。
(二)特殊服务
1、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饮食、住宿、洗浴、穿衣、入厕等生活照顾和行动便利条件。
2、对于突发急重病症、出现精神和行为异常的受助未成年人,及时联系医疗机构处置,根据医疗机构建议采取相应措施;送入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当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办理交接手续。
3、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立即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置,根据卫生防疫部门建议采取相应措施,认真记录有关情况。
4、对于被隔离的受助未成年人,应保障其基本生活正常;通过劝慰、开导,保持其情绪稳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自我伤害。
5、对于受助的残疾未成年人,提供康复服务和生活技能训练。
6、对于长期滞留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无法查明家庭情况且身体、智力发育正常的受助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其自身情况和主观意愿,分别提供教育、培训服务。
7、对于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不适宜接受正规教育或具备就业能力的受助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其身体状况和自主意愿,配合劳动部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8、对于接受非正规教育的受助未成年人,应合理设置教育科目,制定教学计划,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法制教育、自我保护教育、生理卫生和心理健康教育,定期总结评估教育成效。
9、及时与受助未成年人沟通,了解其思想状况,做好谈话记录。
10、定期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11、对存在心理和行为偏差的受助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12、对于存在严重心理障碍的受助未成年人,联系专业机构进行治疗,做好辅助工作;需要住院治疗的,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办理交接手续。
(三)其他服务
1、为街头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帮助、自我保护技能指导。
2、根据受助未成年人情况,对离开机构的未成年人提供跟踪服务。
3、宣传、引导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志愿者帮助和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维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流浪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接待
1、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
2、对于来到机构求助的未成年人,应查看其身体状况,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3、对于能够说明家庭情况的未成年人,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责任人,安排返家事宜;对于不满6周岁且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未成年人,报请有关部门送社会福利机构安置。
4、对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工作人员应填写《医院救治联络单》,直接送定点医院。
5、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
6、对于吸毒人员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7、对于求助的境外未成年人,应当首先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置。
8、对于护送前来求助的未成年人,采集核对护送人信息,检查未成年人身体状况并详细记录,经护送人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护送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9、对于跨省接送入站的未成年人,核对受助未成年人及护送人员信息后,办理交接手续。补充填写受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二)入站
1、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违禁出版物,应当予以没收;发现锐(利)器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品,应当代为保管;发现违禁药(物)品、放射性物质,应当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2、为受助未成年人配备基本的、清洁的个人生活用品。登记、保管受助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物品。
3、安排受助未成年人进入观察区接受观察。安排工作人员24小时值守,照顾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起居,观察其生(心)理状况,定时巡查,随时响应;受助未成年人在观察区内停留时间不应当超过36小时。
(三)离站
1、对于监护人前来接领的受助未成年人,或者办理完毕与其他机构交接手续的受助未成年人,可以为其办理离站手续。
2、办理离站手续的受助未成年人,填写完成《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涉及人员交接的,办理交接手续。
3、对于接送离站的受助未成年人,核对接送人信息后,提供受助未成年人有关档案材料,办理交接手续。对于病情稳定的患病未成年人,接送时应当配备途中必需的急救药品、生活用品和辅助器具。
4、对于司法机关带离的受助未成年人,核对带离人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交接手续。
5、对于符合安置条件的受助未成年人,协助有关部门办理安置手续。
6、对于受助期间死亡的未成年人,由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文件。及时通知死者亲属、单位;无法查明死者真实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四、办事地点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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