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慈溪市新城河7号地块(尚品东越府)人才公寓申购的公告
为助力企业引进、留住急需人才,改善人才居住环境,经研究,启动新城河7号地块(尚品东越府)人才公寓(以下简称为“人才公寓”)申购工作,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公开销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房源基本情况
尚品东越府位于中心城区白沙路街道新城河7号地块,东至周兴路、南至周旺路、西至新城大道北路、北至规划金桥路。该项目配建房源148套、车位155个。房屋与车位同时选购,每套人才公寓最多选购一个车位。若最终购房对象数量少于配建房源数量,则视情减少最终供人才选购的房源数量。
人才公寓房屋控制标准面积(100平方米)以内部分销售均价为6198元/㎡,超过控制标准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销售,具体每套房源实行“一房一价”;标准车位、无障碍车位销售价格为69800元/个,微型车位销售价格为48800元/个。
二、申购对象及资格条件
人才公寓申购对象包括根据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认定的拔尖及以上层次人才以及入选宁波市级及以上重大人才专项且项目在慈溪运行良好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带头人),同时人才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截至2023年12月底,在慈溪市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不含金融、电力、电信、邮政等行业的垂直管理单位)就业创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
(二)截至2023年12月29日,人才具备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三)截至2023年12月29日,人才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宁波市领军及以上人才除外)。
(四)截至申购公告发布前一日,申请人家庭在慈溪和宁波前湾新区未享受过人才安居专用房(人才公寓)政策、人才购房补贴政策(含政府住房补助)、拆迁安置政策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其他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
(五)截至申购公告发布前一日,申请人家庭在慈溪市范围内无商品住房(含期房),所申购人才公寓为申请人家庭在慈唯一商品住房。申请人家庭在人才公寓申购公告发布之日前五年内未在慈溪市范围内转让过自有商品住房。
(六)截至申购公告发布前一日,申请人(夫妻双方)父母在慈溪市范围内拥有商品住房(含期房)均不超过1套。在人才公寓申购公告发布之日前五年内在慈溪市范围内转让过的自有商品住房,视同申购时拥有的商品住房,住房套数累计计算。
申报同时,视为申请人家庭及父母均同意经办机构查询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申请人家庭及夫妻双方父母住房(包括期房)、享受政府各类住房补助和保障性住房政策等信息。
三、申购办法
(一)2023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29日(法定休息日除外),申请人赴慈溪市人力资源交流中心(慈溪市北三环东路1999号)616办公室办理报名并提供以下材料:
1.《慈溪市新城河7号地块(尚品东越府)人才公寓申请表》(附件1)一式一份。表格需双面打印,在相应栏目内贴上1寸免冠近照,并经本人及配偶承诺签字、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2.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件、家庭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夫妻双方)父母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未婚的,无需提供)。
3.申请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宁波市人才分类认定结果材料。
5.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副高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其中,申请人2001年以后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必须通过教育部学信网学历认证,申报时要提供在线验证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获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省外职称需按规定经过确认或转许。
6.申请人夫妻双方或一方是慈溪籍人员的,提供由所在镇(街道)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未享受过慈溪市拆迁安置政策证明(附件2)。
(二)资格审核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完成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名单在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拟购房对象。
(三)确定购房对象和择房顺序
拟购房对象数量不超过供应房源时,拟购房对象全部确定为购房对象,并通过抽签形式确定选房次序。当拟购房对象数量超过供应房源时,通过抽签形式确定购房对象,并通过抽签形式确定选房次序。确定为购房对象的人才,市人力社保局向其发放《人才公寓购房通知单》。若购房对象在规定的认购时间内放弃购房资格,空缺的购房名额不再递补。
(四)择房付款
购房对象凭市人力社保局发放的《人才公寓购房通知单》等有关材料与慈溪润溪置业有限公司办理选房、购房等相关手续(具体安排届时请关注相关通知,逾期不办理择房视作放弃本次购房资格);购房付款手续一般需在择房后2个月内完成,否则视作放弃本次购房资格。人才公寓购房合同及发票中应注明“人才公寓”字样,房屋交易相关税费按规定承担。
获得购房资格的人才因个人原因放弃选房、购房的,两年内不再受理人才公寓申购申请;累计两次放弃选房、购房的,今后不再受理其人才公寓申请。
四、有关事项
(一)关于人才公寓使用和上市交易的规定
1.人才公寓仅限于购房者本人家庭居住使用,5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日常物业管理应当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与所在小区商品住房享受同等服务,承担同等义务。
2.人才公寓10年内为有限产权,房产限制上市交易期从购房结算发票开具之日起计算。市相关部门在不动产登记权证上注明“人才公寓”字样,在权证附记栏中注明限制上市交易起始日。购房者购房后,除特殊情况(如招录进机关事业单位、垂直管理企业单位,提前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等)外,须在慈溪市企业再连续工作满5年后方可转让房屋产权;须购房后在慈溪市企业再连续工作满10年后方可获得房屋完全产权。购房者5年内调离慈溪市企业工作的,须购房满5年后才能转让。
3.购房者购房满5年后转让房屋产权的,应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认定。转让时应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标准为房屋控制标准面积以内部分成交总金额(其成交总金额低于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者人才公寓评估价时,以评估价为准)与原购买人才公寓控制标准面积以内部分价格差价,按购房者购房后实际在慈溪市企业工作的月份数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房屋控制标准面积成交金额-原购房控制标准面积金额)÷120×(120-购房者购房后在慈溪市企业工作月份数)。在慈溪市企业工作时间,以购房者在慈溪市企业参保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份数进行认定。
(二)若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公寓申购条件,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由其中一方申购,双方不得重复申请。
(三)租住慈溪市公租房的人才在租赁合同期间可申请购买人才公寓,待人才公寓交付后按规定腾退公租房。
(四)人才申购人才公寓时须对自己提供的材料负责。如查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的,禁止其再申报慈溪市所有人才政策,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1.已取得购房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2.已签订购房合同的,解除购房合同,购房者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3.已购买人才公寓的,购房者应对照市场评估价以补差的方式补齐房款或按原价收回住房,相关税费由原购房者承担。
用人单位要对本单位申购人才公寓的人才的申报材料负责,对伙同个人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人才公寓的用人单位,取消享受人才安居专用房政策,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在申购过程中如遇本公告未明事项,由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63938248;63938252
附件:
政策来源:慈溪人才网,原文https://www.cxhr.com/news/183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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