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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第十一批次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通知

时间:2023-02-20人气:作者: 佚名

上海浦东新区第十一批次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通知

  浦东新区本市户籍第十一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告示

  一、申请受理时间及地点

  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3月21日,第十一批次本市户籍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交申请材料。

  二、本市户籍第十一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5、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6、列入区政府房屋征收(拆迁)范围,且未享受过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家庭,可以提出申请,但获得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未自行购房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或女性年满25周岁但不超过70周岁的,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和户口等年限以2023年12月31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及相关政策可登陆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gj.sh.gov.cn/查询】

  三、注意要点

  申请家庭居民结合各相关街道(乡镇)实际情况,配合采用不同方式,或居委会预先登记,或受理服务中心预约登记,或网站、APP客户端等渠道网上登记,或开放专门咨询受理场所等方式,执行人员分流措施,保障咨询受理工作有序进行。本次申请受理不按人员先后顺序,在申请受理期内均可提出申请。

  四、各街镇申请地点及咨询电话

  

标签: 万元  住房  产权  家庭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