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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2023)

时间:2023-09-12人气:作者: 佚名

南通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2023)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办发〔2021〕7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23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社会救助(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820元/人·月。

  二、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1.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70元/人·月。

  2.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启东市、崇川区、通州区、海门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为2025元/人·月,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为1900元/人·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分散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费按月直接发放到供养对象个人账户,不得统筹用于其他方面。

  (二)照料护理标准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以不低于低保标准40%、20%、10%的比例提供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县级政府兜底保障。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待遇要与基本照护保险、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相衔接,统筹安排。

  三、提高全市孤儿养育保障标准

  集中供养标准为280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为2300元/人·月。

  四、相关要求

  新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请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救助标准的调整和资金拨付工作,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即贫困线。对达到贫困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

  下列三类人员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