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购房及不动产登记补贴政策
一、补贴比例和适用范围
通过继承、赠予等方式获得的住房,以及享受政府购房政策性补贴购买的住房,棚改安置房、限价商品房、回迁房以及针对特定人群销售的住房均不享受补贴政策。
(一)首期购房补贴政策
对个人(家庭)于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合同签订时间和备案时间均须位于此时间段),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域内购买开发企业销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缴清契税的,给予房屋成交价1%的补贴。
(二)二期购房补贴政策
1.对个人(家庭)于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合同签订时间和备案时间均须位于此时间段),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域内购买开发企业销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缴清契税的,给予房屋成交价1%的补贴。
2.自2023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合同签订时间和备案时间均须于此时间段),新市民、青年人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域内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缴清契税的,给予房屋成交价0.5%的购房补贴。
新市民主要是指因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原因来到城镇常住,未获得当地户籍或获得当地户籍不满三年的各类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新青年是指年龄在18至35周岁的青年人。首次购买指2023年9月30日前在中心城区内无购房记录。2023年9月30日前存在已网签备案、认购、撤销网签等情况的,2023年9月30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合同签订时间和备案时间均须位于此时间段),再购买房屋的均不属于首次购买。
以上1、2项政策,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但补贴总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购买房屋所缴纳的契税。
(三)办理不动产登记补贴政策
自2023年9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房人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指一手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0.1%予以补贴。
二、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申报流程
1.购房补贴申请人首先向开发企业报送申请材料,开发企业收到购房补贴申请人材料后,核实相关房屋信息,经核实符合申报条件的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人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开发区审批服务大厅网签备案窗口(电话:8303967),开发区建设管理部对申请人补贴资格进行最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开发区建设管理部将补贴发放至其个人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开发企业。
2.购房人本人或监护人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开发区审批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补贴窗口( 电话: 8325032) ,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对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补贴进行最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将补贴发放至其个人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购房人或监护人。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购房补贴。购房人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补贴时须提交已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发票原件、复印件;购房人身份证(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购房人所属家庭户口本、结婚证、契税完税凭证、本人银行卡(账号)及开户行信息原件、复印件;《个人购房 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1)、《新市民、青年人购房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2) 、《个人申请承诺书》(附件3)。以上材料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需本人签字按手印。
2.办理不动产登记补贴。购房人自2023年9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指一手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购房人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补贴时领提交购房人身份证(监护人身份证和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 ;本人银行卡(账号)及开户行信息。
(三)补贴申请截止时间
1.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符合条件的购房人须于2025年1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相关申报材料,逾期不再享受补贴政策并不予受理申请。
2.202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符合条件的购房人须于2026年1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相关申报材料,逾期不再享受补贴政策并不予受理申请。
3.2023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符合条件的购房人须于2026年1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相关申报材料,逾期不再享受补贴政策并不予受理申请。
4.2023年9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指一手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须于2025年6月30日前提交完整的相关申报材料,逾期不再享受补贴政策并不予受理申请。
三、资金保障
购房补贴所需资金按《关于延长在中心城区个人购房消费补贴的通知》( 东建字[2022] 135号)文件规定,由市区财政按2:8比例负担,区级承担的补贴资金由开发区财政金融部筹集,开发区建设管理部、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按照规定流程向财政金融部申请列支。
四、合同撤销再签署的认定
2022年7月1日前已完成商品房网签合同签约的住房,如在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撤销商品房网签合同,该套住房再销售时,不享受以上购房补贴政策。若购房人(包括同一家庭其他成员,以户口薄为准)在.上述时间段存在撤销商品房住房网签合同又购买住房的,超出撤销商品房住房网签合同面积部分享受以上补贴政策,低于撤销商品住房网签面积的,不享受以上购房补贴政策。
附件:1.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个人购房补贴申请审核表
2.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市民、青年人购房补贴申请审核表
3.个人申请承诺书
4.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理不动产登记补贴申请审核表
政策来源及附件下载打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附件位于文件结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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