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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工社保应收核定缴费后可以继续办理缴费吗?

时间:2022-10-28人气:作者: 未知

天津职工社保应收核定缴费后可以继续办理缴费吗?

  》》》天津职工社保应收核定缴费后可以继续办理缴费吗?

  答:天津用人单位当月核定缴费后,待个人权益记录完成后,如有人员增加,可在结算期内继续办理核定缴费业务。

  》》》天津企业单位社保参保指南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月足额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参保险种

  企业应为聘用的员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共五项保险。

  企业可为使用的超龄从业人员、实习生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为快递员先行参加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广大人民群众搭建的一整套基本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从制度建立到经办服务,均由政府统筹管理。

  二、缴费比例

  注: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在职职工全年共缴260元(每季度首月缴费21元,其他月份22元);工伤保险费率为基准费率。

  三、缴费基数

  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主要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等构成。

  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目前,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4400元,上限标准为22434元。

  四、申报流程

  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金额后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缴费。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告知职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