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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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和创新新居民服务管理,保障新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永嘉县范围内居住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经本人申请,纳入永嘉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积分制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 我县根据本地实际,已将积分入学、住房保障纳入积分制管理,就业扶持、医疗卫生、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资助、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将逐步纳入积分制管理内容,根据积分由高到低排名和具体项目指标,择高享受优质服务。具体公共服务项目、指标数和积分运用规定由县公共资源有关管理部门另行研究制订,公布实施。
第五条 县新居民服务中心负责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工作,牵头建设、维护我县新居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各部门涉及新居民信息资源的融合、共享,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展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积分材料审核等有关工作(具体责任分工见附件1)。
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咨询、申请受理、资料录入和资料初审等工作。
第六条 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签注、居住证变更手续等相关业务时,公安部门应当向其告知积分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要在便民服务大厅设立积分申请窗口,县新居民服务中心开通互联网、手机客户端自助申请。新居民提出申请时,须提供《浙江省居住证》《永嘉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申请表》以及永嘉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指标体系中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积分受理窗口已实现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管理部门或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第八条 积分受理窗口依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各乡镇(街道)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即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赋分反馈。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完成审核后,由县新居民服务中心按永嘉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
第十条 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及时向居住地乡镇(街道)积分受理窗口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审核后进行动态调整。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在审核后发现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居民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变动的,应及时告知县新居民服务中心,经审核确认后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积分制管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具体指标内容见附件1),申请人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先后顺序进行排名。新居民夫妻双方一起申请积分制管理的,取积分排名高的一方积分为管理依据。
第十二条 积分申请受理3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至居住地乡镇(街道)积分受理窗口,或者登录互联网、手机客户端应用服务平台查询本人的积分情况。
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用积分为申请人提供公共服务前,应当将申请人积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公示期内可向县新居民服务中心申请核查,县新居民服务中心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完成核查工作。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并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纳入积分管理的,其所获积分归零,取消已取得的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 申请人离开永嘉县且其居住信息被注销的,或者转为永嘉县户籍的,积分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县新居民服务中心可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积分管理指标体系提出调整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永委办发〔2012〕2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永嘉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指标体系
2.永嘉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申请表
附件1:永嘉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指标体系
类别 | 指标 | 具 体 指 标 | 标准 分值 | 最高 分值 | 责任单位 | 备 注 | |
基 础 分 指 标
| 文化程度 | 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 30 | 30 | 县教育局 | 1.大专以上学历的需提供教育部”学信网”学历查询证明。高中学历的需提供证书颁发地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学历证明。 2.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水平两项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其中取得多个职称或职业资格的,由申请人自主确定按其中一个申请积分。 3.市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除外)需要按《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流动专业技术人员有关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温职改办〔2016〕20号)进行认定,再给予赋分。 4.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是由具有相应职称管理权限的部门或单位颁发的、符合国家职称评审基本条件的证书(含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 5.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能力证书仅限于由各地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证书。 | |
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 25 | 25 | |||||
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 20 | 20 | |||||
大专(高职)学历 | 10 | 10 | |||||
高中(中职)学历 | 5 | 5 | |||||
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水平 | 正高级职称 | 30 | 30 | 县人力社保局 | |||
副高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 | 25 | 25 | |||||
中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技师) | 20 | 20 | |||||
助理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级(高级工)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高级工) | 15 | 15 | |||||
员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四级(中级工) | 10 | 10 |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五级(初级工) | 5 | 5 | |||||
就业及参加 社保情况 | 依法在本县参加社会保险 | 0.5分/月 | 30 | 县人力社保局 | 未参加养老保险不计分。 | ||
属于就业持有劳动合同 | 5 | 5 | 县人力社保局 |
| |||
属于投资兴办企业、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中的任一情形 | 10 | 10 | 县市场监管局 | 具有该指标中任一情形予以计分,信用状态异常不给分。 | |||
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 | 在本县缴存住房公积金 | 0.5分/月 | 30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嘉分中心 | 在本县就业及缴存住房公积金。 | ||
在本县有自购产权住房且实际居住 | 40 | 40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各乡镇(街道) | 指申请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自购产权住房。不含非住宅类产权房。多套房的不累计积分。 | 取 其 中 高 分 项 | ||
租住合法居住房屋、单位宿舍等 | 2分/年 | 20 | 各乡镇(街道) | 指申请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租住的居住出租房屋。租住的居住出租房屋、单位宿舍应符合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 |||
累计在本县办理居住登记 | 3分/年 | 30 | 县公安局 | 有中断的,每满12个月按1年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分。 | |||
加 分 指 标
加 分 指 标
加 分 指 标 | 特殊身份 | 中共党员 | 5 | 5 | 县委组织部、各乡镇(街道) | 需提供流动党员证或党员证明信 | |
民主党派 | 5 | 5 | 县委统战部 |
| |||
退役军人 | 5 | 5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需提供退役相关证件 | |||
人才引进 | 属于永嘉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或县委、县政府引进的人才 | 60 | 60 | 县委人才办 | 根据永嘉县人才分类目录相应类别赋分:A类—E类60分;F类30分;G类15分。 | ||
奖项荣誉 | 获得国家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 20分/次 | 60 |
与奖项荣誉授予单位相对应的单位 | 含“劳动模范”“见义勇为”“道德模范”“好人好事”“最美永嘉人”“十佳新居民”等荣誉称号。所取得的奖项荣誉应在本县工作期间获得,近5年内有效,需提供相应证书、文件、奖牌。同一事项获得多项表彰的,计最高分,不同事项可累计。 | ||
获得省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 15分/次 | 45 | |||||
获得市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 10分/次 | 30 | |||||
获得县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 5分/次 | 15 | |||||
社会服务 | 在本县参加造血干细胞采样入库登记 | 5分/次 | 5 |
县红十字会 |
参加志愿者服务的以团县委和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记录为准;慈善捐款以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记录或相关捐赠凭证为准。 | ||
在本县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 | 50 | 50 | |||||
在本县参加遗体(器官、角膜等)意愿登记 | 5分/次 | 5 | |||||
在本县捐献直系亲属遗体(器官、角膜等) | 50 | 50 | |||||
在本县参加无偿献血,累计每100cc计1分 | 1分/100cc | 10 | 县卫健局 | ||||
参加志愿者服务 | 1分/次 | 10 | 团县委、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 ||||
在本县慈善捐赠,累计每1千元计2分 | 2分/千元 | 10 | 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 | ||||
学法用法 | 在本县工作期间参加学法用法活动 | 2分/次 | 10 | 县司法局 | 以县司法局有关学法、用法记录或证明为准。 | ||
投资纳税 | 投资者自主创业工商注册,近3年在本县累计缴纳的税费(按投资者比例折算)每达1万元计1分 | 1分/万元 | 30 | 县税务局 |
以股权形式出资的,以其出资份额和持股月份计算纳税额。 | ||
非投资者个人近3年在本县累计缴纳工资薪金等个人所得税每达1千元计1分 | 1分/千元 | 30 | |||||
属我县规上企业的法人代表 | 30 | 30 | 县经信局 |
| |||
参政议政 | 全国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 25 | 25 | 县委组织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
在本县被推选或当选。同时取得多级职务的,按最高级计分。 | ||
省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 20 | 20 | |||||
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 15 | 15 | |||||
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 10 | 10 | |||||
乡镇(街道)党代表、人大代表 | 5 | 5 | 各乡镇(街道) | ||||
科技创新 | 自主发明创新,被授予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
| 5或20分/项
| 不设上限 | 县市场监管局 | 在本县工作期间, 自主发明创造并获得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多人共有专利的,是第一专利权人分别计5分或20分,其他专利权人减半。专利权转让或专利年费未缴、失效、无效均不得分。 | ||
各级科学技术奖
|
| 不设上限 | 县科技局
| 在本县工作期间获得的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国家级的计50分;省级一等奖计30分、二等奖计20分、三等奖计10分。 | |||
其他活动 | 参加全县新居民党外人士、优秀代表座谈等活动 | 1分/次 | 5 | 县新居民服务中心 | 主动参加“红色译站”“乡音”调解队并受聘用的加5分。每成功调解一例案件的加1分,最高为5分。 | ||
参加县新居民“红色驿站”“乡音”调解队伍 | 5 | 5 | |||||
新居民“红色驿站”“乡音”调解员成功调解案件 | 1分/例 | 5 | |||||
减 分 指 标
| 守法诚信 | 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 50分/次 |
| 县公安局 | 累计扣分,不设上限。
| |
3年内被强制隔离戒毒 | 30分/次 |
| |||||
3年内被行政拘留 | 10分/次 |
| |||||
3年内被行政罚款处罚(除交通违法罚款等情形外) | 5分/次 |
| |||||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5分/次 |
| 县法院 | ||||
3年内被司法拘留
| 10分/次 |
| |||||
有严重刑事 犯罪记录 | 包括法院判决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犯罪 | 100分/次 |
| 县公安局 | |||
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
| 80分/次 |
| 相关部门(单位) |
附件2:永嘉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申请表
姓 名 |
| 性别 |
| 籍贯 |
| 照片 | ||||||
工作单位 |
| 联系电话 |
| |||||||||
现居住地 |
| 居住证编号 |
| |||||||||
身份证号码 |
| 婚姻状况 |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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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管理申请情况 | ||||||||||||
积分内容 | 个人申请分 | 核定分 | 备注 | |||||||||
㈠基础分
| 1、个人素质(60分) | 文化程度(3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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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业技术或技能水平(30分) |
|
| ||||||||||
2、就业及社保情况(40分) | 社会保险(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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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个体(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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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所及居住情况(100分) | 住房公积金(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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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购房产(40分) |
|
| ||||||||||
合法住所(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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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住年限(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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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㈡ 加分 | 1、特殊身份(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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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才引进(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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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奖项荣誉(1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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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社会服务(1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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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学法用法(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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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投资纳税(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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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参政议政(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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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活动(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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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科技创新(不设上限) |
|
| ||||||||||
㈢ 减分 | 守法诚信(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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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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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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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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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申请日期:
审核员(签字): 审核日期: 审核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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