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决人群及管理
(一)保障对象
1.在我市市辖三区取得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市辖三区无自有住房的人均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2.符合《银川市新就业人员及企事业单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的新就业人员。
(二)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房屋市场租金的80%。具体租金标准由相应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确定,同一项目原则上三年评估一次, 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按《细则》纳入管理的租赁家庭,租金标准按照《细则》执行,租赁时间为三年,三年租赁期后按本《方案》予以调整。
各产业园区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准入条件、租金优惠比例由各园区管委会确定,确定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
(三)申请方式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及个人持相关证明资料到银川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持相关证明到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营管理单位)选取房源,运营管理单位建立一人一档制度。具体申请流程细则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实施。
(四)户型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可以配比不高于20%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户型,满足三胎家庭或多代人居住需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户型合理,建成后进行简约、环保的装修,配套基本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条件。采取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配建比例不得超过单项目房源总建筑面积的10%。
(五)运营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要定期对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人员进行入户检查,建立年审制度,对于承租对象获得当地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符合条件的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承租人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期不低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租赁到期后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续租。
(六)产权登记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符合条件项目涉及整体转让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须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二、政策支持
(一)加大土地政策支持
1.探索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自建、联营、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限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 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性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建或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产业园区可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内新供应土地的工业项目,宗地内允许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 7% 提高到15%,提高的部分主要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设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可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 按程序报批后,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 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改造后运营年限不得低于8年。
5.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市自然资源局在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指标、优先安排、应保尽保,进一步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价格及调整方式、运营最低年限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
6.可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照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市自然资源局将配建比例和面积作为出让的前置条件,房屋建成后移交市住房保障运营管理部门。具体启动配建时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另行决定。
(二)加大地方财政支持力度
1.政府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改建、改造、生活配套设施配置等支出由市财政承担。
2.由政府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间,各年度按收取租金总额的20%安排预算资金,用于后期的维护、维修、运营、设施更新等支出。
(三)落实税费和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政策
1.积极争取通过中央、自治区现有经费渠道, 持续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资金支持。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696号)有关要求执行。
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3.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的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4.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关于减免保障性安居工程和生态移民工程建设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15号)执行。
(四)完善金融政策配套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建设、自持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 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2.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住房租赁专项金融债券、 募集资金, 以用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
3.鼓励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竞地价、竞自持”、“竞地价、竞配建”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五)落实基本公共服务
积极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坚持租购同权,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家庭享受承租房屋周边医疗、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与房屋产权人享受同等权利。保障性租赁住房家庭凭借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证等到有关部门办理落户、子女入学等。
(六)简化审批流程
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利用国家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搭建市级保障性租赁住房一体化管理平台,市大数据服务中心要配合加快实现各部门数据共享,加强与住房保障、不动产登记、民政、车管所等系统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实现人员线上申请、审核、进度查询、房源信息公布等,争取实现“网上办”,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切实方便群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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