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广东省人社厅
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为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工作,保障培训资金使用安全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5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项目
(一)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就业的劳动者(含在粤就业的外省来粤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劳动者应年满16周岁,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劳动者应具有我省户籍,或者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我省进行失业登记。
2.适用条件:劳动者自学或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参加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范围内相应证书。
3.补贴标准: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劳动者获得当地发布的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以上证书的,补贴标准可最高上浮30%,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市自行确定。
4.申领期限: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5.补贴申领:劳动者在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上,向户籍地、参保地或者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
6.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该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7.用人单位自主评价发放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适用本项目。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开展新型学徒制(含学生学徒制、技培生)培训的企业。
2.适用以下条件:
①按照粤人社规〔2022〕4号文要求,企业按规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新型学徒制项目,规范实施培训,学徒经评价考核合格的;
②企业按规定申报确定为产业技能生态链企业(含链主单位、生态企业),开展学生学徒制、技培生培训,规范实施培训,学徒经评价考核合格的。
3.补贴标准:企业新型学徒制按照每人每年5000-8500元标准予以补贴;劳动者获得当地发布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以上证书的,补贴标准最高可上浮30%,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市自行确定。学生学徒制按照粤人社规〔2022〕26号规定,统一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予以补贴。
4.补贴申领。企业应在开展培训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已备案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确定。产业技能生态链企业各自组织开展学生学徒制、技培生培训的,由实施企业申领补贴;技能生态链企业委托链主单位牵头统一组织开展学生学徒培训,由链主单位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的,可由链主单位申领补贴。产业技能生态链企业在学生学徒、技培生学徒经备案审核列入学徒培训计划后1个月,可向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预支不超过30%的补贴资金。备案企业在培训开班后3个月内,可向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预支累计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企业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和考核评价后,应于培训期满1年内,按照考核评价合格人数向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剩余资金。具体实施程序参照粤人社规〔2022〕4号文有关规定。
5.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期间,不得同时备案参加项目制培训。
(三)项目制培训补贴
1.项目范围:
①新职业、数字技能等新兴职业(工种)或培训项目;
②我省战略性产业、重点产业、支柱产业、特色产业领域急需职业(工种)或培训项目;
③“粤菜师傅”“南粤家政”“乡村工匠”“农村电商”等重大工程领域职业(工种)或培训项目;
④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等;
2.项目征集和确定。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资金预算计划内,经综合考虑培训资金预算、当地产业需求等因素,遴选确定本地培训项目、培训规模,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意后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可公开征集遴选全省实施的培训项目。
3.补贴对象:承训单位
4.培训对象:具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就业的具有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含在粤就业的外省来粤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脱贫人口及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余刑24个月内的在粤服刑人员和强制戒毒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非毕业年度全日制在校学生、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劳动者应年满16周岁,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劳动者应具有我省户籍,或者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我省进行失业登记。
5.适用条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承训单位,为培训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计划完成培训,培训对象经考核评价合格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6.补贴标准:培训项目根据培训考核合格人数,按每人不超过800元的标准计算补贴总额,对承训单位予以补助,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培训项目情况确定;如培训合格人员获得《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内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可按规定申领更高标准培训补贴的,可根据获证人数,按更高标准计算补贴总额补助承训单位。
7.申领期限: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8.补贴的申领。
①确定承训机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条件公开、公平竞争、择优遴选”原则确定承训单位。承训单位遴选应经量化标准评审、集体决策、社会公示等规范程序,遴选后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确定。承训单位范围包括在我省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行业协会、职业培训机构等,并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颁发的相关职业(工种)办学许可证,或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包含人才培养、培训、业务培训、教育咨询、人力资源服务等内容,或建设有企业职工培训中心、产业就业培训基地、省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具有能够承担相应培训任务的理论课或实操课师资、设施设备及场地资源;具备较为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以及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培训服务管理、培训学员管理、培训师资管理、培训档案管理等制度管理体系。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采购优质的项目制培训服务。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信誉度高、教学质量好、培训后就业情况较好的培训机构倾斜;对承训期间存在严重违规违纪或培训质量较差的机构应及时予以清退。残疾人、余刑24个月内的在粤服刑人员和强制戒毒人员等特殊群体培训,由地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培训承训单位。
②组织开展培训。承训单位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项目。承训单位应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在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备案,填写培训基本信息,上传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计划、授课教师等信息,开展线上培训的还需录入相关线上培训平台名称、培训课程和资源、培训课时。培训结束后由人社部门进行考核验收或人社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考核评价,经考核合格的,发放相应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相应验收标准。
③申领补贴。承训单位在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上按要求填报相应信息并上传材料,包括补贴人员信息、培训机构信息、评价机构信息、培训考核情况资料、诚信承诺书等。对于在粤服刑人员、强制戒毒人员等特殊群体培训无法提供视频等资料的,由主管单位出具相应证明。
9.支持采取发放职业培训券(以下简称培训券)方式开展项目制培训。各地可依据计划培训人次,面向目标人群发放培训券。个人可凭培训券抵扣相应培训费用,培训机构可凭培训券统一申领相应补贴。
(四)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经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确认)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特色创业实训承办机构。
2.培训对象: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港澳台人员),上述人员应年满16周岁,其中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3.适用条件:上述培训对象参加免费创业培训后取得相应创业培训(实训)合格证书。
4.补贴标准:创业意识培训(GYB),每人最高可补贴300元;创办企业培训(SYB),每人最高可补贴1200元;网络创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2000元;特色创业实训每人最高可补贴2800元。每种类型的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除创业意识培训(GYB)外的其他类型补贴,每人每年最多享受一次。
5.申领期限: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6.申领流程:经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确认)并经省人力资社会保障厅备案确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特色创业实训承办机构在广东创业培训质量监控信息系统申请开班,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开班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培训机构按照申报信息开展创业培训。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上传相关培训台账,在培训结束后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过程验收申请和考核申请,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收合格后安排考务人员进行考核,并对考核通过的学员发放合格证书。培训机构登陆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相应模块填报相应的信息,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7.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确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特色创业实训承办机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确定。
(五)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用人单位)。
2.适用条件:
①评价机构在省、市人社部门作为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用人单位备案,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纳入当地补贴性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
②评价机构按规定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开展自主评价;
③劳动者考核评价合格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3.补贴标准:按照考核评价合格获得证书的人数,按初级工和中级工每人200元、高级工每人280元、技师和高级技师每人350元、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4.申领期限: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5.申领流程:评价机构规范完成考核评价并将证书数据上传国网后,登陆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向补贴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填报相应信息。
6.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按照“谁评价、谁申领”的方式申请,符合条件的,评价补贴资金可直接拨付给评价机构或所在企业法人主体银行账户。在校生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按照粤人社规〔2021〕12号文规定执行,不适用本项目补贴。
7.劳动者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只享受一次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已享受该职业高等级评价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评价补贴。
(六)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
1.补贴对象:参加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毕业2年内“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乡低保家庭学员。
2.适用条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符合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条件的。
3.补贴标准:每人每次500元。
4.申领期限: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随相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一并申请发放,不可单独申领。
5.补贴申领。劳动者在系统申报培训补贴时一并填报相应信息。参加承训单位组织免费培训的,其生活费补贴由承训单位代为申请,补贴直接发放至其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指定本人银行账户)。
6.系统应进行即时比对,对在申领培训补贴时同时符合生活费补贴申领条件予以告知,对告知符合生活费补贴申领条件后未申请该项补贴,视为放弃此项补贴申领。
7.同一劳动者一年内只可享受一次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培训补贴审核与拨付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个人或单位的补贴申请后,按规定审核资料,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有效甄别,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审核中难以确认的信息可要求申请者予以配合协助。
(二)对审核通过的补贴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办部门要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取消补贴资格,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或者核实异议事项与事实不符且不影响补贴发放的,应于4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指定银行账户,优先发放至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申请单位银行基本账户。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实际确定。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中央就业资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就业补助资金及财政其他相关资金中列支;创业培训补贴从中央就业资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就业补助资金及财政其他相关资金中列支。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中符合参保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优先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央就业资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就业补助资金及财政其他相关资金中解决。
(四)同一劳动者一年内(自然年度),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含学生学徒制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均只可享受一次,累计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领和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且同一等级证书已申领参保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得再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且同一等级证书已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之一的,不得再申领参保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坚持先申请先受理发放原则。各地要根据资金收支情况审核职业培训、评价考核、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要加强工作统筹,确保培训工作和补贴申领有序开展,避免因资金缺口导致培训补贴政策无法及时足额兑现风险。
(六)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培训项目、各项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培训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公民身份号码,可适当隐藏或遮挡公民身份号码的部分数字)、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各级人社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制度,既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又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确需公开的,需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
三、培训管理要求
(一)建立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制度。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公布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评价机构及培训项目目录。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真实性、完备性审核制度,实行开班审核、过程检查和结业审核。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实施培训的企业、培训机构管理,对于首次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要进行实地检查;对于已开班培训的企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期间要进行随机现场抽查,并建立相应检查监管档案。
(三)各类培训主体应自觉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各类机构在开办涉及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时应及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鼓励各类培训主体通过电子社保卡职业培训券进行培训打卡签到,建立移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指纹、人脸识别考勤系统,并可实现培训过程的实时监控和录像。各培训机构在实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时,不得自行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培训,补贴申领个人或单位不得自行约定将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支付给未参与培训或未实施培训的第三方。
(四)各类培训主体应强化培训质量。根据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等级水平等规范合理确定职业(工种)的培训学时,按照培训大纲、培训计划要求规范教学管理,优化培训内容、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参培学员的管理和考核,实行培训学员签到制,对上课学时达不到备案确定学时的70%的学员不得安排结业考核。
(五)支持企业、培训机构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理论知识、通用职业素质、安全意识、质量意识、工匠精神、疫病防治与卫生健康等综合性内容以及仿真模拟、技能视频演示、数字技能等可开展线上培训,原则上线上培训学时数应不超过总学时数的50%。线上培训平台须具备学员实名注册、签到、学习、测试的功能,且学习过程可记录、可统计、可查询、可追溯功能。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方式、平台、课程、资源、学时等应纳入培训备案内容,相应学习记录记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所含学时范畴。经省市协同遴选备案的“产教评”技能生态链企业依托具有上述功能且能记录、核查培训考核评价过程真实性的信息化系统开展线上技能培训的,其学时可计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学时范畴。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使用的线上培训平台,须经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遴选推荐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和管理。各相关线上培训平台,可按照省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监管平台和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要求,与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学员身份信息、培训项目及课程信息、培训过程信息等数据传输。
(六)企业、培训机构应按班次整理归档培训档案和教学档案。档案资料的存放必须完整有序,至少保存五年,以备查验。培训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所获证书复印件(或记录)、学员考勤表(签到表)、培训视频和照片、学员考试资料等。教学档案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大纲、课程安排、办班备案登记表、授课教师名册等。
四、其他事项
(一)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制度。根据全省重点产业发展、各地市培训工种(项目)需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全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和标准,可在当年第2-3季度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技能人才供需状况进行一次动态调整。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在《目录》范围内确定当地补贴项目。可按年度公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补贴标准适当上调,最高不超过30%。各地公布的急需紧缺目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鼓励面向所有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发放培训券。各地人社部门通过全国社会保障卡服务平台实名制发放培训券,劳动者可通过电子社保卡APP、广东人社APP、电子社保卡微信小程序、电子社保卡支付宝小程序等电子社保卡应用程序客户端查询并领取培训券。劳动者到培训实施机构报名培训时,应向培训实施机构出示培训券,培训实施机构使用电子社保卡应用程序客户端读取验证培训券相关信息,并在相关业务系统上登记对应信息。培训实施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时,应按规定使用培训券签到功能进行培训签到。培训完成后,培训实施机构申领补贴时,应按相应培训项目补贴申领要求提交申领资料,并增加学员培训券信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相应培训项目审核补贴申领资料,同时核验培训券的有效性,并按培训券用券模式核准实际应发补贴金额。培训补贴资金审核通过后,按相应培训项目资金拨付程序发放相应补贴。培训券在完成补贴发放后将按规定自动完成结算核销。劳动者领取培训券后,未在有效期内使用的,培训券将按规定自动作废。
(三)劳动者的身份认定以劳动者申领补贴时的身份为准。参加培训时符合申领条件、但申请补贴时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审核发放相应补贴。
(四)申请补贴的个人或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由经过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等技能人才评价机构依规范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应由我省核发。
五、工作要求
(一)突出培训重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立足服务乡村振兴、制造强省等战略需求,围绕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等高质量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要以壮大技能人才队伍规模、优化技能人才结构为目标,突出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评价认定,引导劳动者完成职业技能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评价。要加强新职业、新技能培训,推动企业大力培育产业“新工匠”。
(二)统筹规范使用资金。各地要统筹用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央就业资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就业补助资金及财政其他相关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等,落实各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要强化资金使用安全,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审核和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发放台账。要切实履行申请材料审核职责,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及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骗取套取资金等行为。
(三)强化资金风险防控。各地要做好培训资金的宏观调控,统筹用好培训资金,根据培训资金总量,有计划地开展培训,严防出现资金缺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培训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定期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培训机构培训真实性、有效性检查等,系统梳理、细化和动态调整风险点,优化业务流程,抓好风险隐患防控、排查和漏洞堵塞。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抽查,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四)企业、培训机构以及劳动者申领各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应实事求是,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于弄虚作假非法获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58条规定处理,由补贴发放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追回相应款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经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文书认定的违规获取补贴资金的个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或承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对违规申报、领用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对于错发、多发的补贴,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补贴追回操作办法,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资金,申领机构及个人应积极配合退回。加强证书质量监管,对有关单位违规发放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撤销已核发证书,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履责不力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化建设。在全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系统的基础上,省统一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实名制监管平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评价、补贴申领等信息化系统的应用。按照“凡补必进、不进不补”原则,各项培训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及相关资料、数据的统计等,主要依托信息化系统完成。对能依托信息系统或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数据比对,按规定对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补贴申领信息、资料、证书真实性等进行比对,防止将不符合条件对象纳入补贴范围。
各纳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使用信息系统开展培训备案、培训过程管理、补贴申领等业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管理部门应通过数据比对、提取疑点数据分析等手段,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加强对申请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核查,实现常态化的信息化监管。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和资金追回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擅自设立补贴项目扩大专账资金开支范围,截留、挤占、挪用专账资金,套取骗取、虚报冒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完毕,不再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贴申领申请。对文件实施之前,已按照粤人社规〔2019〕18号要求备案开班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取得相应证书的,按18号文申领列支相关补贴,不适用本办法,并按原文件规定有效时限即2024年5月31日前办结相关业务。对文件实施之前,已完成开班审核的创业培训或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照粤人社规〔2021〕12号文规定申领列支创业培训补贴。对已按照粤人社规〔2022〕4号要求开展的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可按本办法列支补贴资金。《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各职业(工种)及专项职业能力补贴(指导)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6号)及相关补贴标准文件等一并废止。
附件: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指导)标准目录(2023年度)
附件
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指导)标准目录(2023年度)
职业技能等级补贴(指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