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并没有柴油车15年强制报废的规定。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第5条:
(一)小型和微型出租车8年,中型出租车10年,大型出租车12年;
(二)出租小客车15年;
(三)小型客车为10年,中型客车为12年,大型客车为15年;
(四)公共汽车载客汽车使用满13年;
(五)其他小型和微型营运客车10年,大中型营运客车15年;
(六)专用校车已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客车(大型汽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和单缸发动机低速载货汽车使用9年,多缸发动机低速载货汽车和微型货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货车使用10年,其他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使用15年,不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15年;
(十一)三轮摩托车12年,其他摩托车13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车载客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摩托车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车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不得低于6年,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型和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登记日期计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按交付之日计算。